附件: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附件:吉林省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其他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可感染人类的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本办法要求管理和运输。第四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运输。第五条需要向省内疾控系统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运输单位可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出申请,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颁发《吉林省可感人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将审批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卫生计生委审批。第六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任何非法人机构、个人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第七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在运输前必须向初审和终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接收单位与实验活动相符合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格证书和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第八条接收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第九条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证件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必须重新提出申请。第十条对于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申请,申请单位和审批部门之间可以通过传真形式进行上报和审批,有关申请材料原件于5日内补齐,与传真件一并归档。第十一条通过流感、禽流感等传染病网络实验室运送菌(毒)种或样本的,还应符合该网络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申请跨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按照原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审批。第十三条出发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将申请材料提交省卫生计生委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省卫生计生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拟接收省外运来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拟接收单位应事先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具《同意接收证明》。第十四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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