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卷第1期2004年2月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ofHenanFinanceTaxationCollegeVol1181No11Feb12004水资源产权界定问题研究胡德胜(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关键词]经济法;水资源法;产权理论;制度[摘要]水资源产权的界定问题,关系着国家对水资源的行政管理,涉及国家、政府、用水者以及水服务提供者各方的财产利益,影响着水人权和环境水权的保护和实现。对水资源产权进行合理、明确的界定,有助于实现各种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平衡,消除矛盾或者预防纠纷,从而实现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D922166;D92312[文献标识码][1008-5793(2004)01-0034-042000年10月,水利部提出“水权与水市场”的观点;①次月24日,浙江省义乌市和东阳市签订有偿转让横锦水库部分水资源的协议,前者用2亿元水利建设资金购买东阳约5000万立方米水资源的永久使用权。②从此,水权及其交易问题成为国内特别是水利行业关注的热点。③取水权的转让还出现在国务院2001年11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法(修订草案)》中,但因多数委员反对而没有写入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水法修订决议。④有关水权和水权转让的讨论仍在继续。但是,由于缺乏对水资源、物权法等概念的准确理解,在有关水资源产权界定的讨论中,出现了不应有的混乱和偏差。本文试图从对现行法律和有关讨论的分析中发现问题,进而提出一些初步设想,以期有助于水资源产权理论的完善和相关法律的制定。一、现行法律和学术观点存在的问题(一)“水资源”的范围界定模糊、矛盾,范围过于狭小《水法》(2002年修订)对水资源范围界定模糊,而且与水利部“三定”方案中水资源范围之间存在矛盾。《水法》(2002年修订)在第2条第2款规定,“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什么是地表水、地下水?游泳池中的水是否地表水?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生活或者生产需要而储存于地下的但与地下水层相隔绝的水窖中的水,是否属于地下水?其第48条第1款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据此规定,是否可以将水资源理解为“江河、湖泊中的水和地下水”?从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来看,水能资源、水运资源也应当包括在水资源之中。国务院关于水利部的“三定”方案中,水利部主要职能的第二项为“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收稿日期]2003-11-25[作者简介]胡德胜(1965-),男,(英国)邓迪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郑州大学法学院兼职教师,专业方向为国际法、民商法、经济法。①汪恕诚1水权和水市场———谈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OD/OL1中国水势网(Watersite),URL:waterinfo/beifen/watersite/shequ/zhengce/ldjhwz/16.htm;水电能源科学,2001,(1)1王磊1浙江省首笔水权交易成交东阳把5000万方水权卖给义乌N1中国水利报,2001-02-101回顾2001理论实践多N1中国水利报,2002-01-011国务院《水法(修订草案)》第45条第2款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其取水权年限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②③④法》(2002年修订)规定的水资源的范围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另外,从与国外水资源法的比较来看,《水法》(2002年修订)中的水资源的范围过窄,即仅限于水本身而没有包括与水密切相关的环境,如水的承载体河流、湖泊等。(二)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单一形式与社会现实及物权法理论相脱节关于水资源的所有权形式《,水法》(1988年)规定了两种所有权形式,即国家所有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①但《水法》(2002年修订)只规定了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单一所有权形式,废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资源所有权。②这一修改反映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观点。法律委员会认为,根据我国宪法,水流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库等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只能依法享有水资源的使用权,水资源的所有权都应属于国家。③这里存在的问题有:第一“,使用”一词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因为有时在水不被全部消耗(如转变为气体形态而进入大气层)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