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户口制

公共户口制度篇一:户籍制度的公共政策分析中国户籍制度的公共政策分析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户籍制度不断遭到各界人士的激烈批评,纷纷强调户籍制度的弊端,然而各政府人员对户籍制度改革讳莫如深,户籍制度改革成为中国政治的一大难题,值得欣慰的是一些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本文将中国对户籍制度历史进行梳理并进行公共政策分析,提出一些微末浅见。关键词:户籍制度;公共政策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户籍制度不断遭到学术界的激烈批评,绝大多数学者都把户籍制度视为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最重要的政策要素。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传统的户籍制度既缺效率,又欠公平,它阻碍了城乡之间人口的流动,使我国城乡二元化结构得以强化。但是,如果将户籍制度作为独立的对象,对其进行系统分析,那将是一个巨大浩繁的工程,笔者恐力有不逮。于是,笔者试图从公共政策理论视角出发对户籍制度的形成、内容及其作用进行梳理,为中国户籍制度的深化改革提供一些浅末微见。一、建国后户籍制度的演变中国的户籍制度可谓古已有之,源远流长。户籍制度大约开始于南北朝时期,当时政府实行户籍登记是为分配土地、征收税赋和摊派徭役提供依据。在整个封建时期,中国户籍制度的功能基本是一致的,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动只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户籍制度才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结构严密、功能强大的系统性政策。在中华民国时期,中国已初步建立起现代性户籍制度——保甲制度,即使臭名昭著,但是在这时期“迁徙自由”是被合法承认的: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第6条第7款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自此以后,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也都不得不承认公民有迁徙自由。从193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制定《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起,根据地的法律也开始注重对迁徙自由的保护。然而新中国成立后,公民“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权力却逐渐被取消,建立起限制“迁徙自由”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初,公民的流动和迁徙权利是得到承认和保障的。建国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了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权力。为了把握人口发展动向,1955年6月,国务院指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经常性的户口登记工作,要求民众在迁徙时履行关于户口转出和转入的义务,而对流动和迁徙本身,并没有做任何限制。基于这种宽松的环境,此前此后的几年间,户口的迁移非常频繁。但是1955年出台的《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和《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从制度上为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奠定了基础而《市政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颁布可以认为是对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经济注脚。到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城乡有别的二元户籍制度正式形成。此后,不管是1959年连续出台的《严格制止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文件,还是1961年的《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销量的九条办法》1962年的《关于处理户口转移问题的通知》以及1964年的《关于户口迁移政策的规定》,其共同特点都是通过强有力的国家暴力机器来严格限制城乡间人口的流动。“文革”时期,中国户籍制度有所“放宽”,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迁徙自由”,但是这是一种“迁徙逆流”大量城镇人口从城市向农村的单向人口流动(即知识青年下乡)。1975年的《宪法》,更是从宪法层面否定了公民所拥有的“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权利。“文革”之后,中国的户籍管理也正如当时整个社会一般逐步“解冻”。自上世纪80年代始,公安部就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地逐步开展了小城镇户籍改革的试点工作。特殊人群的迁移问题有了重大突破,制定了相对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解决老年人投靠和归属的政策;解决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的政策。[1]进入21世纪后,各地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各种政策纷纷出台。一些省份在执行国务院及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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