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关于《宁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现将《宁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宁政办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意见》的必要性为规范全县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乘车安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中小学、幼儿园布局及校车使用现状,出台本《意见》。二、起草依据《意见》主要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和《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一》校车使用原则及提供者范围。本学区内到校距离较远或有特殊情况确需跨学区入学的学生,可由学校逐级冲请,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使用校车。本意见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初中、小学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1•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规定条件。2.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程序⑴驾驶人申请(2)申请受理。3•校车驾驶人员聘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主要内容(三》校车使用许可审批。需要符合校车使用许可的规定条件。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使用校车规定条件的材料。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由使用校车的学校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后,县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同意申办意见,报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一)县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釆集录入校车信息。(二)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依法发放校车标牌;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三)县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O(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相关职能部门公安、交通运输、住建、规划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安装减速设施,设立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警示牌,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经信.文广新、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五)学校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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