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点内容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点内容学习一、《传染病防治法》颁布及实施时间《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颁布,并于2004年12月1日实行。二、产生的背景2003年抗击“非典”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国家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监测、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的救治能力、医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为了加强和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建设,国务院决定修订传染病防治法,以提高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整体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三、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的特点1、突出对传染病预防和预警,设立了传染病监测制度,加强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治疗,防治传染病扩散,强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防止医院内感染方面的责任。2、完善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规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增加了政府部门、各有关机构之间的疫情通报制度。3、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针对不同传染病的特点,并根据各级各类专业机构、各级政府及其他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规定严格控制疫情扩散,的各种措施。4、设专章规定传染病的救治工作,通过对医疗机构接诊、分诊、救治、转诊、保存病历资料的规定,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以防止在传染病救治过程中发生医院内交叉感染。5、加强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设专章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做好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物资准备。6、做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一方面要控制传染病的扩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应当保障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四、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法有两个立法目的:一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二是,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前者是本法的直接目的,后者是本法工通过直接目的而实现的根本目的,与长远目的。国家预防、控制和消除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传染病防治重在预防。第一条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二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诊、流行性出血热、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旧的传染病防治法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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