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休谟的正义性质说和正义起源说收稿日期:2000204228作者简介:林桂榛(19742),男,江西兴国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伦理室,从事中西伦理思想史及应用论理学研究。论休谟的正义性质说和正义起源说林桂榛(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101732)摘要:正义的性质和正义的起源是连为一体的,互为说明的。正义是什么?正义从何而来?休谟认为正义不是人类最初就有的自然之德,而是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人们设计的人为之德;正义起源于人的自私性,起源于人需求的无限与物供给的有限之矛盾冲突;正义是人们为稳定财产占有而达成的一种限制人自利之危害的社会协议或契约。关键词:正义;自然德;人为德;财产权;协议中图分类号:B561.2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1623889(2000)0320022203HumeπsTheoryofJustice:ItsNatureandOriginLINGui2zheng(PhilosophyInstitute,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Beijing101732,China)Abstract:Thenatureofjusticeiscorrelativetotheoriginofjustice.Thenatureofjusticereflectsandexplainstheoriginandviceversa.Whatisjustice?Howdidjusticemakeitsorigin?Humemakesitclearthatjusticeisnotanaturalvirtuebutratheranartificialvirtuedevelopedbymankindintheprogressesthroughsocialhistory.Hestronglyholdsthattheoriginofjusticeliesinhumanπsselfish2nessandtheconflictbetweentheinfinityofhumanπsdemandsandthelimitationofresources.Andhefurtherbelievesthatjusticeisanagreementorcontractmadetolimittheharmofhumanbeingπsself2ishnessandtostabilizethepropertyoccupationsysteminsociety.Keywords:justice;naturalvirtue;artificialvirtue;rightofproperty;contract在休谟的道德学说中,“正义”主要是针对财物占有及其转移的合理性来说的。休谟认为,正义无论是作为一种道德观念还是作为一种道德规范,都是人为的,是一种人为设置的德,而不是一种自然而有的德。也就说,人们对于“正义”这种德的感觉不是自然的,“正义”这种德之所以引起快乐和赞许,“乃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1](517)。为什么正义不是自然的德而是人为的德呢?对此,休谟提出了四条理由。第一,正义的原始动机不在对诚实的尊重,也不在对人的慈善及对人利益的尊重。因而正义不是自然的德。为了说明这一点,休谟又详细讨论了动机和行为的关系。休谟认为,一切德行只是由于善的动机才是有功的,一个善良行为必须有一个善良的的动机。“一种行为若非先是善良的,我们永远不能对它的德表示敬意。任何行为都只是因为它是发生于一个善良的动机,才能是善良的。”([1]520)可是,离开了一个纯粹善良的动机的人就真的不能产生一个善的行为吗?休谟又认为这是完全可能的。因为,离开了纯粹善良的行为动机,并不等于人就没有了道德感或义务感;离开了任何其他动机的道德感或义务感,也是可以产生善良行为的。因为,当善良动机是人性共有的时候,一个感到心中恰恰缺乏这种动机的人就会为此憎恨自己,“并且虽然没有那种动机,而也可以由于义务感去作那种行为,以便通过实践获得那个道德原则,或者至少尽力为自己掩饰自己的缺乏那个原则”[1](519)。也就是说,休谟认为有些人会因为自己没有善良的动机而身受压力而以一种义务感去做善的行为,从而使自己合于道德规范并获得他人的道德认可。而一个人由于考虑到一种行为的道德义务而作出那种行为,休谟认为这种行为仍然是以某些独立的原则为前提的。?22?第14卷第3期Vol.14,No.3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HUST?SocialScienceEdition2000年8月Aug.,2000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