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检验检疫局行政许可项目公开信息表

内蒙古检验检疫局行政许可项目公开信息表项目/子项名称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6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并施行)第11、19条;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0号(2004年7月1日公布并施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审批单签发工作。条件不具有传染性或在可控的条件下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相关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数量没有限制受理部门内蒙古检验检疫局卫检处程序一、申请(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并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等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二、受理受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1)决定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决定不予受理受理部门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审查(一)审查部门委派不少于2名检疫人员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二)需要现场考核或检查的出境特殊物品,审查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委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按要求对出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并填写《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现场查验记录》,必要时实施卫生处理。需要现场考核或检查的出境特殊物品,直属检验检疫局在现场查验前,应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三)审查部门对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申请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可利害关系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查机构应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需要听证的重大许可项目,审查机构应向社会公告,并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举行听证。四、决定内蒙古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审查资料、现场考核结果,7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签发《入/出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不予许可的决定机构向申请人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送达申请人的各种文书,应一式二份,一份送申请单位,一份存档。送达应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多个文书同时送达的可用一个送达回证。办理期限4.3.1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3.2对于尚未认知其传染性的特殊物品和高风险的生物制品,目前指定北京、上海、广东三局开展技术分析工作,并出具“技术分析报告书”。技术分析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供移植用器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签发等。收费依据和标准派员到现场进行技术分析的交通费、食宿及评估费需由申请单位按实际费用支付。依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83号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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