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Summary: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它可以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负面“标签效应”,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及其再社会化。但是,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本文结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困境,从限制查询权力和规范执行责任方面进行探讨加以完善。Keys: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现实困境完善路径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先了解犯罪记录和犯罪记录制度两个概念。犯罪记录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信息的客观记载,即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及犯罪事实的刑事处罚情况。犯罪记录制度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以是否犯罪为依据,将犯罪人员区别于未犯罪普通公民,并将犯罪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国家通过对犯罪记录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和类型化研究,可以预判出犯罪活动发生发展状况,调整社会治安工作的重点,制止大规模犯罪浪潮;通过分析犯罪信息,预判犯罪分子改造问题,修正其行为偏差,帮助其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通过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而得以建立,这是从国家立法高度设立了封存制度,为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未年成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分析。1、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强调的是“犯罪时”,即使判决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仍应当封存犯罪记录。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判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裁定终止审理的未成年人的记录,虽然不是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3、封存内容。封存的内容为“犯罪记录”,一是对其犯罪档案材料进行严格保密;二是对其曾经发生犯罪、接受刑事判决的事实进行封存保。4、封存效力。一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外;二是封存将持续有效,即使启封查询后,仍然处于封存的状态。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困境法律的有效性与立法程序和法律文化存在着密切联系,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程度如何,是尊重还是背离社会事实,能否合理引导社会事实,这是现代法律能否获得生命力的关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问题是与现行法律矛盾和社会公众的认同不够。1、与法律、规章冲突。《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律师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过失犯罪除外,不予颁发律师职业证书。”《法官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其他职业法规也都进行了职业限制,这些法律冲突导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流于形式,落地困难,保护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效果有限。2、与人事档案制度等管理制度冲突。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是我国重要管理制度包括学习、工作、思想、经历等个人信息都将通过书面形式保存于档案之中,以待国家单位需要随时查阅。犯罪记录会在个人档案中永远保存。同时公安机关建立了全国性的犯罪记录登记和查询系统,可以查阅所有犯罪人信息。3、与升学、就业、参军等政策冲突。法律规定免除未成年人犯罪人报告犯罪记录的义务,在升学、就业、参军过程中他们就不应受歧视。事实上,学校、国家单位、部队都要进行严格政审。虽然法律规定犯罪纪录封存,但通过政审仍可以了解到这一情况,导致未成年犯罪在升学、就业、参军等方面受到歧视。4、职能部门权责不明。《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只有制度框架,没有细致规定。法律规定犯罪记录封存由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依职权进行,权责界定不清,容易导致审查标准不一、信息监管乏力、信息泄露风险高等问题。此外,现行法律规定多为义务性规定,缺乏责任性规定,对违反封存法律违法查询和泄露信息的行为缺乏追责规定。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路径为落实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缓解制度理想与现实困境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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