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探析

2014年第3期(总第145期)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探析黄从义(湛江广播电视大学,广东湛江524003)[摘要]根据有关法规所列举的与住宅小区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建筑物共有部分皆属于公用设施设备。由其产权和管理权归属可推定小区设施设备致人损害之侵权责任潜在主体为物业管理公司、地产开发商及供水、供电之事业单位,依建筑物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责任,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源于不可抗力。[关键词]小区公用设施人身损害法律赔偿[】D923[文献标识码]A[]1672—3473(2014)03-0026—03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住宅小区在城市大批出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现,规模也越来越大,有的大型小区居住数万人,有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甚至过甚至数十万人,成为一个个新的社区。为了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开发商在小区规划中配套建设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相应的社区生活、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除了以上列举的公用设设施,比如树木、车库、会所、消防设备、电梯、假山、施设备,小区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如住宅的基础、游泳池、健身运动器材等,提高了小区品位,方便了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业主生活,但这些设施造成伤人的事故也时有发生,楼梯问、走廊通道等也可以造成伤人事故。不管是司法实践中此类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确定责共用部位还是共用设施设备,它们与小区居民的生任主体、明确赔偿责任?本文尝试就此类案例中的活息息相关,如果管理不善,就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几个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害,从而引发赔偿纠纷。(二)公用设施产权和管理权的归属一、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界定和法律归属《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分析住宅小区内公用设施伤人事故的侵权法律有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物权责任首先明确小区内哪些属于公用设施及其产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有一系列的管理权的归属,否则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主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笔者认为,商品房的价格已包(一)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范围含小区公用设施的价格,住宅区内的公用设施是住建设部和财政部2007年底共同颁布的《住宅宅总体的一部分,属于小区内不同的所有人共有,其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采用列举法对小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区公用设施下了定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置权,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其行使[收稿日期】2013—12—12[作者简介]黄从义(1977一),男,湛江市广播电视大学,法学讲师;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24—---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万方数据---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管理权。房屋出售完成以后,地产开发商不再享有主签订的服务合同,一旦这些公用设施发生的与验对任何房屋及建筑的所有权,无权对共用部分和共收交接事项有关的事故,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如用设施进行处分E1|。作为对小区实行直接管理的果物业管理公司在开发商将小区交付时没有尽到进物业管理企业,它在获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同意行质量验收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的前提下对公用设施进行经营和管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公用事业单位的责任二、住小区公用设施致人损害的潜在责任主体小区公用设施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小区公用设施伤人事故中涉及多个主体,其中有线电视的管线和设备的产权归属具有争议性,实小区全体业主是公用设施的产权所有人,物业管理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是业主交纳管线进入公司是公用设施的管理者,开发商是公用设施的建小区的材料费和安装费,有的地方则由供电供水、燃设者。当公用设施造成人身损害时,谁是潜在的侵气公司等公用事业单位承担。无论产权属于业主还权责任主体?是小区的全体业主、物业管理公司,还是公用事业单位,根据《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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