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员工非因公死亡的福利待遇问题

关于员工非因工死亡的福利待遇问题的报告今年我公司已发生了两起员工因疾病而死亡(非因工死亡)的事件,在处理员工非因工死亡过程中,我们在集团的所有规定里没有找到一个清晰和明确的说法。最近,死亡员工家属向我们提出了员工死亡后的福利待遇问题,引起了我们关注。下面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民营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及其直系亲属是否能享受有关待遇的问题进行探讨。1、民营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是否也能享受有关待遇的问题1.1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对〈劳动法〉第73条说明是:依法是指法律、法规。目前主要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继续依照有效的劳动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件执行。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文件,民营企业的职工应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享受待遇的规范性文件,并享受相关待遇。1.2案例2004年5月,在某私营企业打工的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该私企未给予其父母任何丧葬抚恤待遇。阳某父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请求裁决由该企业给予丧葬费10500元、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37060元。该私企辩称,阳某的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之时,也不在上下班途中,且阳某父母已获得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再行申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查明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属实的基础上,依照《劳动法》、《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认定阳某虽为私营企业职工,尽管《劳动保险条例》未把私营企业列入调整范围,但是《劳动法》把私营企业列为调整范围,阳某非因工死亡也应享受相关待遇。裁决该企业给予阳某父母丧葬费及救济费10500元。因阳某父母不具备被供养条件而被驳回其一次性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费37060元的请求。该私企对仲裁结果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仲裁的裁决结果。案例分析:私营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是否也能享受有关待遇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73条“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之规定及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对〈劳动法〉第73条之“依法是指法律、法规。目前主要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继续依照有效的劳动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件执行”的解释,私营企业的职工应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享受待遇的规范性文件,并享受相关待遇。2、死者直系亲属的认定及死者直系亲属享受的待遇的承受单位根据相关的法规,死者直系亲属的认定及死者直系亲属享受的待遇的承受单位规定如下:2.1死者直系亲属的认定关于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的独生子女,一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独生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的问题。首先根据劳保登记卡来确定,如劳保登记卡在死者一方,死者单位有条件又愿意负担其独生子女生活救济费的,原则上由死者单位按规定中的100%发给,已领取100%的生活救济费的独生子女不再列为另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死者单位不同意按规定标准100%负担生活救济费或劳保登记卡是在死者配偶一方,其独生子女生活救济费由死者单位和死者配偶各负担一半。死亡职工的配偶和父母的年龄,男要年满60周岁以上、女要年满50周岁以上,且没有经济的才能列为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对象,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年龄和条件则不能列为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对象。2.2死者直系亲属享受的待遇的支付单位关于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文件各项待遇支付问题,在职职工死亡由其原所在单位负责支付;已参加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退职人员死亡按桂政劳险字[1996]21号规定办理。3、死者直系亲属享受的待遇规定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桂政劳险字[199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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