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设施遭受人为破坏法律指引

通信设施遭受人为破坏的法律处理指引一、关于侵害行为的法律分析1、故意、过失破坏电信设施的刑事责任(1)故意、过失破坏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类犯罪《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破坏光缆,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可能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是构成犯罪的关键。《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情节:(1)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1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2)造成2000以上不满1万用户通信中断1h以上,或者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h的。(3)在1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2h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5万(用户×小时)的。(4)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日内累计2h以上不满12h的。(5)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通信中断时长、中断业务范围、网间通信障碍等多个“危害公共安全”的判定标准。(2)故意、过失破坏电信设施,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标准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类犯罪当前法律规定对“危害公共安全”的情节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如侵害行为因情节较轻无法构成特定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类犯罪,则可根据《刑法》及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综合判断侵害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涉嫌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应予立案追诉。2、破坏电信设施的行政责任(1)公安机关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故意破坏电信设施、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过失损坏、损毁的,不构成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规定:“盗窃、损毁电力电信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条强调侵害人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将盗窃的设备、设施变卖获得非法利益,或者为了发泄不满,故意损坏上述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条强调侵害人在主观上也是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2)电信监管机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75条第3项规定:“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违反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断电信业务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电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疏通电信业务的费用以及因中断电信业务而向用户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电信监管机构对于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线路、施工时不与通信线路保持安全距离等破坏、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和妨碍线路畅通的行为,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电信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主要是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罚款、赔偿经济损失等,并不包括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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