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土流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明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14〕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进一步做好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申请建房的农户须是本村村民,政府允许跨村集中联建的除外。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和甬江街道河西、河东、夏家、外漕、畈里塘村范围内原户口在本村的征地农转非、小城镇户改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未享受过住房安置政策(包括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确因住房困难且户口仍在本区的,允许在农转非时户籍所在村申请宅基地。第二条村民申请建房“户”的认定:申请建房户以夫妻双方和未成家的子女为一户;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可以单独作为一户,但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同一户籍登记内已婚但尚未分户的子女可以单独作为一户,但须提供结婚证。第三条离婚户申请建房的,其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以双方确认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等为准,计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其无抚养关系的子女,以子女意愿为准。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的子女在其父母申请建房时只能计算一次,另一方申请建房时不再计入申请建房人口。第四条家庭成员有已享受过国家住房福利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等),其享受过的国家住房福利政策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且人均低于18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建房,但已享受过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员不计入建房人口。人均建筑面积按国家住房福利政策面积除以建房户实际人口计算。第五条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调剂时,在按双控限额标准控制面积的前提下,受调剂方可适当放宽至同一个行政村。申请联建房的,应尽可能根据申请建房农户的类型确定套型面积,确因套型匹配问题等特殊情况的,按建筑面积上限控制。第六条农村村民出租、出卖、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包括集资建房和以个人建房名义申请取得的国有商服、住宅等),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在全区农村土地使用权总登记(指1996年12月31日前初始登记,下同)前,已经转让给他人,且在总登记时已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原则上不予追溯。转受让双方互为捆绑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象的,原则上不予追溯,但转出方再申请宅基地时,其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与受让方捆绑计算。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调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双方提供各自户口独立证明材料或结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2、调入住房的农村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建房条件;3、宅基地使用权调剂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证,调剂双方签订调剂(转让)协议;4、面积控制必须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双控标准,用地面积由国土部门予以核定,建筑面积由规划部门予以核定。第八条现有宅基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加上应捆绑面积均低于双控限额面积标准的90%以下、因老房拆扩建困难而要求调剂出原住房的,应在落实新建房屋用地选址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调剂手续,并与新建房屋用地申请同步审核。原有住房面积可以调剂给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其中原有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也可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证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调剂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宅基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加上应捆绑面积其中一项已高于双控限额面积标准的90%以上的,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房屋灭失外,原则上不允许异地新建住房。原有住房调剂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须经属地街道(镇)确认,用途改变为村镇生产设施用房(集体仓库),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原集体仓库等非住宅调剂给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村民作住宅的,且符合宅基地双控面积标准的,允许改变用途,但须经属地街道(镇)确认。第九条对以个人建房名义申请取得的国有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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