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视域内的法理学实践教学

卓越法律人才视域内的法理学实践教学卓越法律人才视域内的法理学实践教学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按照意见精神,各个级别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陆续建立,开始着手培养法律人才。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是:不同于应用法学,作为法学基础理论的法理学和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关系应怎么定位?我们应如何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开展法理学实践教学?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和法理学实践教学的关系应当明确的是,卓越法律人才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具有较强法律实务操作技能的人才,它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首先要求法律人应当具备系统、精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对于一名学习法律的人来说,法学理论素质的提高比其他任何事情都更为重要。”[1]无论哪一类法律人才的培养,都必须法律理论扎实,基础稳固,否则称不上卓越法律人才。只有掌握系统的理论,才谈得上熟练的运用法律。因此,提升法理学教学水平尤其是实践教学水平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应有之义。张文显教授曾指出:书本的法理学应和实践的法理学相结合,法理学应从形而上转向形而下。但从当前国内法学教学的现状看,部门法学由于其较强的应用性,实践教学水平已达到一定的高度。伴随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的推行和双千计划的实施,这种水平必将进一步提高。但相较之下,法理学由于其理论法学的特质,几十年下来,基本沿袭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实践教学水平原地踏步、停滞不前,远不能适应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因此,应正确认识卓越法律人才和法理学教学的关系,认识到只有在现有基础上重新审视并提升法理学实践教学的水平,才能培养出卓越的法律人才。二、当前法理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及成因综观全国,法理学实践教学整体呈现以下态势。首先,大部分高校的法理学教学基本还是采用讲授式,教师一个人在课堂上唱独角戏,所谓的案例分析研讨一般也都沦为教师的自说自话,学生互动性差。由于法理学一般开设在大一第一个学期,对刚入象牙塔的大学新生来说,法学无疑像一座空中楼阁,虚无缥缈,再加上他们很多在高考录取志愿上并没有选择法学专业,很多同学甚至是理科出身,基础薄弱,被动地接受这“沉重的启蒙”。他们脑海中仅存的一点法律影像就是法律是打官司的,是给人一个说法的,所以,当老师提出一个案例时,个性活跃、求知欲强的同学会凭借良知和经验很快给案子下一个结论。他们并不热衷于分析其中蕴含的法理,而是热衷于法院最后对这个案子究竟如何判决。其他同学更热衷于做“沉默的大多数”,尽管老师一再鼓励,他们还是静待老师接下来的分析和指点。这种例证式教学法把课堂演变成教师一个人的舞台,貌似案例教学,实则全堂单向灌输,教学气氛沉闷,教学效果差,把法理学演变成一种单纯记忆法学概念的学科。上述教学模式是多种原因导致的:成文法传统、大众化的法学教育定位、大班制的授课方式,都注定作为舶来品的“案例教学法”在我国貌合神离。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高水平的应用型法理学教材的缺位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理学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建国初期,法理学还没有获得独立的“法律人格”,称之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法理学教材的编写是以政策为取向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注入了复活剂,立法工作进行得如火如荼。契合当时的社会形势,法理学教材的编写又以立法为取向。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和沉淀,目前法理学界基本达成了共识,“法理学不是意识形态训练,而是职业训练,应当关注法律内部的规范逻辑和法律调整与法律运行的内在原理,因此,应探索一种以司法为中心、以规范为基础的纯粹法理学。”[2]法理学教材的编写也应以关注司法实践为面向。但据笔者检索,适合这一形式需要的法理学教材却凤毛麟角,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理学实践教学水平的提高。其次,大多数实践教学平台作用有限,运转迟缓,主要应用于部门法学,法理学“无人问津”。从全国大多数法学院系看,都搭建了一些实践教学平台,如法学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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