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肇事逃逸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成功案例

一起肇事逃逸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成功案例案情简介:2006年5月14日上午在北京市门头沟区109国道东方红隧道内,我的当事人刘某驾驶小轿车将其行自行车的张某刮倒,但是因为隧道内没有灯光,非常黑暗,刘某当时并未察觉,就继承行使,当到达目的地下车发现反光镜等变形,有碰撞痕迹,意识到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就立刻驾车原路返回,在隧道内发现了救护车等,然后立即到交通队自首说明情况。但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立即停车,交通队只能按照逃逸处理,认定刘某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为伤者支付了前期住院费元后,伤者已经治疗终结可以出院的情况下,拒不出院,已逃逸为借口,狮子大张口,要求再赔偿15万元,其中很多项目根本不可能的,例如要求赔偿未婚妻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否则就拒绝出院。我的当事人刘某意识到了事件的严峻性,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最后决定委托我全权代理,一切事务本人不再出面。我接受委托后,抱着一线希望进行了一次调解,没想到这是我执业以来碰到的最难缠的受害者,尽管伤者受到意外伤害,非常值得同情,但也不能漫天要价阿,越要越多,本来我的当事人说10万元以内就可以一次性解决的,看来调节根本无望。后来伤者继续住院,总计住了将近两个月的院。后来也多次催促伤者尽快起诉解决问题,也提供了我方车辆的保险情况等。但是伤者非常不配合,甚至在我帮他帮里出院手续时,对我进行长时间的跟随、跟踪。2007年5月15日在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伤者终于起诉了,收到法院送到的起诉状后,发现伤者并未在被告住所地海淀法院起诉,而是在事故发生地门头沟,对住在市区的双方来说都非常不便利。而且也未起诉我方的保险公司。接到起诉状后首先给法院送去我方车辆的保险单,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因为原告的伤残鉴定是通过交通队作的,鉴定机构的资质有问题,并且申请了重新伤残鉴定,原告也申请了性功能减退和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鉴定。本案的原告、被告、保险公司三方都是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基本上都是我们三个律师往返跑,经过漫长、多次的鉴定、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今天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判决书。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5元,诉讼费1335也由保险公司承担。我的当事人肇事司机不用再承担一分钱的赔偿,案件结果非常圆满。遗憾的是我的当事人当初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无法解决,因为肇事车辆投保的是商业三者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逃逸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拒赔。案件分析:一、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是,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肇事司机已被交通队认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我的答辩意见中我详细分析论证了我的观点,即原告的损失应该由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在10万元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主要理由是:本次事故中被告所有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5年12月22日至2006年12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尽管京HM4452小客车投保的是商业三者险,但是根据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并结合本市多年来机动车管理的具体情况,北京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在验车和年检时受到了限制,实际上已具有强制性,因此应视为交强险。因此我们认为原告的损失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完全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司机肇事后逃逸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应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本案是属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不是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约定在本案中不适用。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中,作为肇事车辆承保人的保险公司在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而进行的赔偿,其属于一种法定义务,意在弥补因加害人的赔偿能力不足、拒绝赔偿、肇事后逃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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