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涉嫌贪污案法律意见书

陈某涉嫌贪污案法律意见书(检察院采纳孙爱文的无罪辩护意见对北京万商投资集团董事长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尊敬的检察院检察官: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委托,经反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现就陈某、祝贵财、杨某和及某某等几人涉嫌贪污一案对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对本案的法律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意见书认为:2004年4月至2011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祝贵财利用担任北京万商大厦总经理的便利,在北京万商大厦对外出租裙楼一层488平米底商的过程中,伙同时任北京万商大厦副总经理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杨某、北京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北京万商大厦副总经理及某某、北京万商大厦人力资源总监王某某,在明知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要承租北京万商大厦该底商的前提下,于2004年3月18日,采取以包括张军在内的上述犯罪嫌疑人共同出资成立并实际控制的北京恒威佳信经贸有限公司(2006年12月由北京瑞源通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与北京万商大厦签订该底商承租合同后,同日再加价转租给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手段,侵吞北京万商大厦应收益的底商出租差价款共计人民币224万余元,其中陈某分得14.3万元,祝贵财、杨某、及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7.15万元。故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本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论是从事实的角度来看,还是就法律的适用而言其指控从根本上背离贪污罪的本质。扩大了打击面,有违刑罚的"谦抑性"原则。起诉意见书指控陈某贪污罪不能成立(一)起诉意见书将关联公司转租这种公司行为,认定为祝贵财、杨某等几人贪污的个人行为错误,而事实上这完全属于正常的公司行为,而且是通过引入能控制的关联公司参与竞争,为国企万商大厦多获得租金的公司商业行为,不是公司股东个人的贪污行为理由如下:1、北京万商大厦、北京恒威佳信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恒威佳信公司)和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复电信公司),都是依法成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依法有权参与市场的经营活动(包括出租、承租和转租),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区别于股东个人的财产。其中万商大厦与恒威佳信公司签署租赁合同,最终是得到双方公司领导、法定代表人确认,并经公司加盖公章认可的,在法律上这是两个公司最终的决定,属于公司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而之后恒威佳信公司将底商转租给中复电讯公司也是公司行为,该行为得到了中复电讯公司领导的同意、法定代表人确认并加盖公章认可的,符合合同法和法律规定的,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而且恒威佳信公司还存在其他正常的经营活动-投资5万元与他人合伙做医疗室的装修业务。2、在案证据显示,之所以要采用恒威佳信公司先承租再转租的商业行为模式,完全是为了通过引入便于控制的关联公司参与竞争,抬高租金,是正常的公司商业行为,而不是个人贪污行为在案证据充分证明,引入恒威佳信公司完全是通过引入能控制的关联公司参与竞争,为国企万商大厦多获得租金的公司商业行为,这种现象在现在的市场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例如国企在招投标过程中,找几个关联公司或亲属朋友的公司来陪标,也会出现真正的投标人因为各种因素没有投标,关联公司或者亲戚朋友的公司无意中就中了标的情形出现,不能认定中标的关联公司或者亲属朋友就是贪污。同样,本案中如果杨某找的不是恒威佳信公司,而是找非关联的第三方A公司,那么A公司如果以130万/年的价格承租下来,再以150万/年的价格转租给中复或者其他公司,涉及什么犯罪呢?很显然,不构成任何犯罪,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因为引入关联公司便于控制,避免转租的公司得到租金后卷款逃跑损害国企万商大厦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生,杨某让便于控制的恒威佳信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竞争,先承租再转租的商业模式,提高万商大厦区位租金的做法,合情也合理,是正常的公司商业行为,而不是公司股东的个人贪污行为。3、恒威佳信公司承租万商大厦底商再转租给中复公司的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是稳赚不赔的,而是冒着极大的风险的。目前的盈利,只是暂时的,在经营过程中,恒威佳信公司要向万商大厦承担交付租金等各种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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