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积极营造协同育人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发展。二工作对象1.由教育部门许可、民政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实施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民办培训机构。2.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民政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包括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3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规定,应由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民政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注册、未办理许可或未登记的民办培训机构。4.其他行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审批管理的,涉嫌违规经营或违规办学的机构。三、工作措施(-)依法做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工作。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区教育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抄送区教育局备案;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市场监管局登记,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区民政局登记。(二)依法做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2擅自改变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岀借办学许可证的;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按照客观公正、以评促建原则,由区教育局依据相关要求,依法对规定期限内的由区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定期进行年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依法公示。其他部门审批管理的民办培训机构参照该做法,落实好相关日常监管举措。(三)依法打击治理违规办学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由区教育局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年定期集中组织1—2次专项治理行动,彻底清理违规办学的教育机构;对达到办学标准和审批条件的,一律指导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拒不办理证照的依法予以取缔。四、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辖区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科室、具体责任人,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规范工作扎实推进。(二)加大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积极宣传《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选择培训消费,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建立监督举报工作台账,对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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