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人民币绑架司法:小卡大民生

小卡大民生:莫让人民币绑架司法----试论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缺陷信用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立足的基石,西方国家人们也一直倡导“值得信赖”的品质,所以,信用的重要性不容置疑。随着社会的发展,买房、买车连这些必须的生活用品也一次次考验着芸芸众生的信用,不容否认,一些人凭借着银行办卡的审核不严格,大肆透支挥霍,又在银行催款时,想尽办法拖延和逃避还款义务,也使得银行面临更多的呆账、坏账,惹得金融机构都苦不堪言。目前,在各项改革陆续推进的大背景下,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进程也浮上水面,银行业在面临新一轮转型的情况下更加剧了房地产泡沫引发的“钱荒”困境,很多银行,尤其是四大行之外的商业银行管理者都坐不住了,都倾向于出台铁腕政策对准呆账、坏账的催收来缓解这种生存困境,而对于欠账大户却碍于种种因素始终束手无策,只能调转枪口朝向亿万普通民众。但我们依然得清醒的看到,尽管我们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不管谁和谁有金钱往来,个人和个人如此,个人和银行亦不例外,都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都应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都应该只局限在民事途径解决。因此,尽管以往银行都是国有体制,但仍无法脱离两者平等的法律关系。如果强势的资本一方凭借独有的行政特权,将自身管理缺陷和风险转嫁给信用卡的持有者,动不动就抓人,动不动就采取强制措施,动不动就诉诸于法庭按刑事法律论罪,那么,这和个人向黑社会或地下钱庄借高利贷有何实质区别?再者,该刑事司法介入的案件却呈现执法不力,比如,抢劫、污染、地沟油、贪腐、医药安全等,可根本与刑事司法无关是的事项却频频出重手,搞得老百姓人心惶惶,国内司法走向却不能不让法律人充满担忧!笔者曾有个朋友曾遭遇诈骗,报警几次,历时两年,看着手中的立案通知书总觉得有些戏谑!真这么难吗?尤其是网络诈骗,网警通常五分钟内就能锁定犯罪嫌疑人所在位置,但不知什么原因,或许一直在关注领导关注的大案件,这类案件结局却总不了了之。相比这些,信用卡诈骗中,在故意逃避还款情况下,锁定持卡人位置还真不容易,但这种案件却是有警必出,不遗余力,不免让人觉得司法已被人民币悄悄绑架!更为遗憾的是不仅刑法中出现了臭名卓著的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却一纸条文将一个普通人就因为一张信用卡置于随时犯罪的边缘,该罪具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但从字面上就能看出立法者的无知,何为“非法占有”?,每张卡可都是经过银行所谓的层层流程关卡审批出来的,如果真存在非法占有,那么关键应首先追究谁先为“非法占有”大开绿灯?。一词“骗取”就将银行自身办卡时谨慎核查义务推个一干二净!当然,他们从不认为自己乱发卡,使得不具备偿还能力的人也拥有了信用卡,尤其是当一个生活还不能实现自立的年轻人,在手头拮据时,谁面临着这样消费诱惑还能保持必要的理性和克制?首先,所谓的信用卡诈骗罪法律依据无怪乎就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一,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2,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行为。据某律师统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信用卡诈骗罪实质上都是生搬硬套、牵强入罪。其次,具体而言,在恶意透支认定方面,即使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也并没有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正确区分各类情况作为立法公平、正义的主旨体现,而仍是服务于银行业“催款需要”不免让人失望。比如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的,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两次催收对银行庞大的信用卡中心服务人员来说并不难做到,从形式看,一天就可以催收至少两次以上,然后过了三个月是不是就一下可以报案抓人了?在实践中,这里面就有几个疑问。比如,两次催收的界定实质上是无聊之极,一般都在十几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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