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环保)(2016.03.01)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二〇一六年三月目录总则第一章《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非法直排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1.1《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二、排污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1.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三、不在排污许可证领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超标或超量排放污染物§1.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章《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使用§2.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2.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三、违反“三同时”,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2.3.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2.3.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四、未按照规定备案环保工程技术方案§2.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五、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2.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六、违反公众参与制度相关规定§2.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章《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在用机动车在停放地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3.1《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未遵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规定§3.2《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章《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未经审批擅自兴办服务项目§4.1《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二、未配套油烟、火烟、恶臭污染处理设施或超标排放油烟、火烟、恶臭§4.2《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三、限期治理时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4.3《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章《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变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5.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5.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三、未依法建立环保管理台账,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规定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5.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四、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或者变更申报手续的,或者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5.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五、未按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或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5.5《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六、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5.6《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七、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信息§5.7《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八、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5.8《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九、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9《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5.10《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六章《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委托而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业务§6.1《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二、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6.2《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三、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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