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1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大多从事苦脏累工种,工伤事故风险较大,迫切需要工伤保障。各地要从以人为本,加快实现江苏“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求,把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优先安排,充分结合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制定完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和办法,积极有序地开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二、本省区域内使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使用农民工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在国家关于机关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出台前,机关单位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农民工的,也要优先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应当允许其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不得以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为由而限制其参加工伤保险。三、要根据地处乡、镇等农村区域内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农村区域内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在乡镇政府统一协调下,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职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集中动员,整体参保,加快推进地处农村区域内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扩面工作。1四、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工程建设周期较短或使用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建筑企业,可以采取灵活有效的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协调建设主管部门对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暂扣或者吊销。五、农民工同时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人数占全部职工比例大于70%的,两年内,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以在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费率基础上最低下浮40%执行;使用农民工人数占全部职工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两年内,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以在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费率基础上最低下浮30%执行。两年后,以上用人单位按正常费率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分类的最低基准费率执行。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仍按原规定执行。七、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本人可以到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进行监察,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参保。用人单位逾期仍未为其参保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力手段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此外,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可以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缴费费率最高上浮50%执行。劳动保障部门对在工伤认定、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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