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中国的法学

面对中国的法学关键词:法律人/中国法治/中国问题/社会变迁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2003年所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和刘涌案的反思,指出中国的法律人必须重新在中国的环境中理解法律,在中国社会变迁的时空中来理解中国的法律问题,要更多用中国人自己的眼光和视角,审视包括法律人自身的一切。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毛泽东(注:《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0页。)2003年是令中国的法律人难忘的一年。令人难忘并不全在于法律人的光荣,也因为法律人的尴尬、困惑甚至羞辱。从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奸淫幼女”司法批复引发的争论,(注:苏力:《司法解释、公共政策与最高法院》,《法学》2003年第8期;程实、廖万里、宋安明:《司法解释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5日。又请看,陈兴良主编:《中国刑事司法解释检讨:以奸淫幼女司法解释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到春夏之交“非典”疫情引发的关于信息公开、紧急状态和问责政府的讨论,从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宪”的讨论到年末的孙大午案件、李慧娟事件。(注:关于孙大午案件,可参看,万静波:《亿万富翁孙大午的梦和痛》,《南方周末》2003年11月7日;关于李慧娟事件,可参看,谢远东:《是越权还是护法:种子官司的意外绽放》,《法制日报》2003年11月26日。)然而,最令法律人关注、凝聚了他们的激情、搅动他们的心潮的,无疑是上半年的孙志刚事件和年底的刘涌案提审。事件已经过去,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上留下的炽热的文字已经蒙上灰色。我却在此重提这两个事件,不是重复,只是为了面对中国的法学。一、孙志刚事件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无疑,作为一个缩影,孙志刚事件(注:孙志刚事件被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曝光后,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关注。5月16日,依据《立法法》的第88条第2款和第90条第2款的规定,“三博士上书”(俞江、滕彪、许志永)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以民间形式启动了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5月23日,五位学者(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对下列两个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和研究: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详细过程和结论;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制度改革。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孙志刚案,12名罪犯被依法严惩;其他6名渎职犯罪人员也于同日由广州市天河区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有期徒刑判决。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宣布,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引发的制度变革反映了当---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许多深层次的问题,经济的、社会的和法律的。法律人在这一刻也似乎触到了他们的辉煌。他们表现出对社会问题的敏感,对弱势群体的关爱;特别是表现出了对制度建设、特别是宪政建设的关切,(注:无论是“三博士”还是“五学者”事后都认为,他们的本意是借此来推动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并为未能实现这一目标表示某种惋惜。但关于违宪审查制度,两封上书的关注不同,前者希望依据《立法法》,由全国人大来行使;而后者似乎不希望这个权力因此先例而落在全国人大手中,更希望未来形成司法审查。这一点区别是法律界外人士不大容易看到的,也因此可以看出学界的判断和利益。)注意到了推进法治的法律技能和政治策略。但也正是在后面这一点上,我也同时发现了转型时期中国法律人的一些问题。因此我说“似乎”。其实这是两件事,尽管有关联。孙志刚事件本来是一个严格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的发生并不在于收容遣送制度,而是由于缺少起码的检查和监督,以致位于这个制度内的一些“坏人”干了一些这一制度并不允许的恶行。收容遣送制度哪怕有一千个罪过,它也从来没有支持或默许以这个制度的名义打人并打死人,也没有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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