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监察制问题及路径

第1页共8页劳保监察制度问题及路径一、劳动监察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面对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尽管我国劳动监察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不能够满足处理劳动纠纷的需求。劳动监察制度发展面临着一定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位阶低于宪法、法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有些内容制约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作用的发挥。其一,《条例》中有关监察处理决定的执行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时主要可以运用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手段。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监察执法机关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作出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第2页共8页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责令改正”的具体适用情形很多,如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却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然而,遗憾的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并未被赋予以查封物品、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强制执行权,导致其在案件调查取证中面临许多困难,无法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违法行为。(二)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但是自由裁量权过大将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裁量权幅度过大,例如第30条规定:如果出现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第3页共8页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000元是罚款的下限,而上限是2万元。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幅度将为行政执法人员考虑不相关因素,不公正执法提供空间。(三)劳动监察执法行为存在问题某些地方政府错误的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会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从而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和自己的政绩,因此对用人单位劳动违法违规行为不愿依法处理,而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些地方政府会人为的限制劳动保障监察次数,划定“特别保护单位”。在这样的错误观念指导下,劳动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保障时往往诉诸于上访或“跳楼讨薪”等方式,对于社会稳定也造成一定危害。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再加之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存在越权、滥用权力以及不作为。越权指超越其管辖权限,对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进行执法活动,比如劳动保障检察机关越权吊销属于工商局职权范围的企业营业执照;“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滥用权力是指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肆意执法,以权谋私,侵犯行政相对人第4页共8页合法权益。在劳动监察执法过程中,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也大量存在。面对劳动者的请求,行政执法人员置若罔闻,无动于衷。行政不作为是也属于违法行为,与越权、滥用权力一样具有社会危害性。我国历史传统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未充分认识到程序的价值。在实践中,劳动监察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重要表现是进入用人单位检查时不遵循法定程序,随意干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等。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路径设计(一)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首先,建议强化行政法律责任。低廉的违法成本不仅放纵了那些违法者,伤害了守法企业的积极性,也间接导致劳动监察工作低效运行。与发达国家劳动法律制度中高昂的违法成本相比,我国未来修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时,确实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建议立法者借鉴发到国家立法中确立的高昂违法成本,以达到震慑的功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通常采用行政处罚的制裁方式。第5页共8页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常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主要是“警告、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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