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90个工种持证上岗的规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通知2008-07-31打印本页分享|字体各市劳动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要充分认识《规定》对推动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提高职工素质的重大现实意义。要以此为契机,加大力度,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采取有力措施,逐一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90个必须持证就业的职业(工种),从事这些职业(工种)的人员必须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要求,即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今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不得再招用没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入这些工种的工作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系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此前,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可以作为职业资格证书继续使用,其它行业(包括各级工考委)颁发的各类等级证书不再作为职业资格证书使用,各市可通过重新审核、鉴定,统一换发《职业资格证书》。三、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涉及到培训、鉴定、就业、劳动关系、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规定》对各方面提出的要求,建立协调机制,形成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上岗的紧密衔接。就业部门在职业介绍等环节上,要坚决执行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的要求,培训部门要充分利用培训资源为搞好职业培训提供服务。劳动关系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把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一项内容,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部门要把技术工种持证上岗作为劳动用工监察的重要内容,尤其要加大对热点职业(工种)的监察力---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度。我省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要特别注意处理好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充分就业与对技术工种就业实行严格准入控制的关系。要协调好相关政策,使培训与就业工作紧密衔接相互促进。四、各市要积极向社会宣传《规定》精神,使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准备就业的人员都清楚《规定》的要求。要积极协调经贸委、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落实《规定》的措施。鉴于我省一些企业还没有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把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在职职工持证上岗做为工作重点,通过强化技术岗位培训、组织技能鉴定,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达到《规定》的要求。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实行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状况还不能满足90个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的要求,必须加快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的建设步伐,强化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90个工种的鉴定机构。同时要加强鉴定管理,特别是要搞好热点工种鉴定所(站)评估,对不合格的要坚决取消。要加强考务管理,保证鉴定质量;加强证书管理,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和声誉,为实施技术工种就业准入控制提供可靠依据。六、落实《规定》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各市培训与就业、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部门要于今年6月底前后组织一次对90个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的摸底调查,分别情况,制订相应对策。90个工种中,凡属已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热点工种岗位,至今年7月1日必须实现持证上岗;对其他非热点的技术工种,已在岗但没有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应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分期分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具体期限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迟到2001年7月1日必须全部实现持证上岗。要认真组织技能培训,对有培训能力和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动部门要指导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其需要培训的从业人员组织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提供服务。对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人单位,可由劳动保障部门安排相应专业的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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