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首案看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完善OnthePerfectionofIncidentalInspectionSystemofAdministrativeNormativeDocumentsBasedontheFirstCaseoftheWholeCountry作者:王春业作者简介:王春业,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南京210098原文出处:《行政法学研究》(京)2018年第20182期第90-102页内容提要:《行政诉讼法》将规范性文件纳入附带审查范围,有助于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作出判断和纠正。而作为我国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首例,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商标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为运用和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相应条款提供了很好的佐证,也同时提出了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尤其是对规范性文件识别的主体、审查范围、审查程序以及审查后的处理等问题。应当充分运用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方式对上述问题进一步明确,以指导司法实践。TheAdministrativeProcedureLawincorporatesnormativcdocumentsintothescopeoftheadjunctreview,whichhelpstomaketimelyjudgmentandcorrectionofnormativcdocumentsthatviolatethelaw.However,asthefirstcaseofincidentalinspectionofnormativedocumentsinourcountry,thejudgmentbyBeijingIntellectualPropertyCourtonthetrademarkdisputeprovidesgoodevidencefortheapplicationandunderstandingofthecorrespondingprovisionsoftheAdministrativeProcedureLaw.Andalsoputforwardtheissuestobefurtherdiscussed:thesubjectofnormativedocumentidentification,thescopeoftheinspection,theinspectionprocessandthepost-inspectionprocess.Weshouldmakefulluseoflegislativeinterpretationorjudicialinterpretationtofurtherclarifytheaboveissuessoastoguidejudicialpractice.期刊名称:《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复印期号:2018年08期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例研究/"orniativeDocuments/IncidentaiInspection/CaseResearch标题注释: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课题“实证视角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17SFB2013)的阶段性成果Z-,并获得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项目支持。中图分类号:D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078(2018)2-090-13《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就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由此建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若干解释》),又进一步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提起时间、审查要求以及审查后的处理逬行了解释和细化。然而,将法条规定转化为实践行为,有许多问题需进一步探讨,特别是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是一个全新问题,也〃给司法实践留下了模糊地带",①需要对其加强研究,以指导司法实践。但由于以往没有发生过此类案例,此前的探讨皆有纸上谈兵之嫌。2015年12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安徽华源医药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行政纠纷案"([2015]京知行初字第177号)(以下简称商标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作为自《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法院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首个案例,很有典型意义,"在无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无疑令人值得关注",②不仅有助于加深对该制度现实运用的进一步理解,也充分暴露岀适用中的一些问题,为我们提供了深入剖析的良好素材。为此,本文将以商标纠纷案为例来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一、商标纠纷案较好实施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在商标纠纷案中,原告安徽华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岀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是2013年1月4日,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一网公司)向商标局提岀类似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是2013年1月11H,嗓州市易4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匕、堂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类似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是2013年].月28日。商标局以三个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相似性且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