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市场监督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记录的活动。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一)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二)一次性告知情况;---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申请材料补正情况;(四)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情况;(五)现场核查和勘验、鉴定、检测等情况;(六)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七)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情况;(八)审查决定情况;(九)颁发证照和送达情况;(十)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一)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三)调查询问情况;(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五)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六)抽样取证情况;(七)检验、检测、技术鉴定情况;(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十一)听证情况;(十二)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十三)承办机构审核情况;(十四)法制审核情况;(十五)集体讨论情况;(十六)审批决定情况;(十七)送达情况;(十八)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十九)行政强制执行情况;(二十)没收物品处理情况;(二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一)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利用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对下列情形,在文字记录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实施抽查取样;(三)实施证据保全;(四)举行听证会;(五)行政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音像记录。第九条对下列情形,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一)实施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二)直接涉及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三)实施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四)其他需要同时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情形。第十条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音像记录:(一)遇到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其他可能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第十一条音像记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点摄录现场执法活动的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对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文字说明补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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