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有关法律问题探究

一房二卖有关法律问题探究摘要:一房二卖是指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屋出卖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买受人的行为。由于出卖人都负有交付房屋所有权的义务,而此义务只能对一个买受人履行这必然导致出卖人对其他买受人构成履行不能的后果,引发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房屋归属等问题的纠纷。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一房二卖的定义以及其产生原因;第二部分讨论了一房二卖中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一房二卖中房屋的最终归属和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第四部分对避免一房二卖带来风险给出建议与提示关键词:一房二卖;物权变动;房屋归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0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2-0075-02一、一房二卖的定义及其产生原因王泽鉴认为:“一物数卖,自古有之,在物价波动之际,最为常见,而此多于出卖人罔顾信用,图谋私利。”[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物数卖现象越来越多,而其中最突出的即为一房二卖。一房二卖是指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屋出卖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买受人,与其分别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事实上成立买卖合同的行为。由于出卖人对买受人都负有交付房屋所有权的义务,而此义务只能对一个买受人履行,所以其必然导致出卖人对其他买受人构成履行不能的后果,引发违约责任以及房屋归属等问题的纠纷。一房二卖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买卖房屋这一行为同时包括了债权上的买卖合同签订行为与物权上的所有权变更行为二、一房二卖中买卖合同的效力我们知道,在我国,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无关。同时,由于实践中出现的一房二卖现象较多,一房二卖中买卖合同的效力已经通过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是从出卖人需对前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看出该合同被认定为合法有效。而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以上三个条文中我们可以得出一房二卖中买卖合同都为有效的结论三、一房二卖中房屋最终的归属与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一房二卖中房屋的最终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基于实践中该现象的复杂性,笔者在综合了有关法律规定和各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会议纪要以及其他论文的基础上,对房屋归属问题进行以下归纳。已经办理了房Da过户转移登记的优先,不论买受人是前买受人还是后买受人,只要其办理了房产过户转移登记,则房屋的最终所有权将归属于他。其依据是《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在双方都没有进行房屋过户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则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优先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这里的买受人应指前买受人,因为预告登记的作用是为了向社会大众表明房屋的物权变动状况,而若后买受人进行预告登记,则预告登记不能对前买受人达到其本应备的公示效果,前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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