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与民事借贷行为的区别

论诈骗罪与民事借贷行为的区别论诈骗罪与民事借贷行为的区别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和把握诈骗罪与民商活动中的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行为,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不同,它关乎罪与非罪的甄别与界定。本文通过对一起先以办事为由收取一笔款项,之后此款又转化为借款,并追索该笔款项案件,从其行为构成特征、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对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作进一步的探讨。关键词诈骗罪民事借贷非法占有作者简介:安兵,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D924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4)05-087-02利用诈骗行为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其行为往往构成诈骗罪。正确区分诈骗罪和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行为,是依法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和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关键,对司法实践至关重要。一、案例导入2006年6月,王某通过他人结识某县某公司经理张某。两人在相处中,彼此对姓名、单位、住址均已了解。后张某委托王某为其公司联系工程,居间签约工程合同。王某答应联系某河上游湿地保护、居民房屋拆迁项目等工程。2006年8月19日、9月26日王某两次分别向张某借款现金3万元和4万元共计7万元。同年12月,王某以联系工程为由收取张某工程联系费人民币28万元,并提出将先前借得的7万元共计35万元一并作为联系工程所需费用,张某表示同意。这期间王某通过某些人员及部门确为张某联系过工程,并认为能联系到价值大约5000万元的工程,遂于2007年2月以要联系工程为由,再次收取张某工程联系费25万元。王某先后收到张某借款及联系工程费共计60万元后,大部分用于购买某市一套住宅,但工程仍在联系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多次到王某单位、住处以及电话催促尽快联系工程,王某被催促的太急,加之自信能很快联系到工程,就将联系有些眉目的居民拆迁工程给张某谎称已联系成功。2007年5月,张某认为王某联系不到工程,甚至认为其中有诈,便以王某联系中的工程所在地海拔高对身体不好,且离其居住地较远为由提出不再联系工程,要求退还收取的款项共计60万元。而王某认为可以联系到相关工程,希望继续为张某联系,但张某表示不同意,还将王某追到上述新购住宅催要款项。在此情况下,王某提出能否将这60万元款项均作为借款,按约还款。对此,张某表示同意,王某便于同年12月9日出具一份60万元的借据,约定次年元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并给张某先还款2000元。之后,王某向其弟弟提出借款60万元用于归还张某借款。因王某弟弟经商,家境较为富裕,有能力出借,满口答应,但提出需要一些时日备款。2008年春节过后,一方面所在区域遭遇百年大雪,道路被封,另一方面发生一起严重的突发事件,手机通信中断,无法与外界联系,且王某被抽调到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工作,不得请假。此时,张某给王某打电话打不通,到某市王某住处又见不着人,情急之下,于2月26日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当年3月20日王某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并最终起诉法院。王某归案后,其弟弟代为退还张某借款60万元。本案在庭审中,张某陈述其并不清楚王某是否诈骗他的钱财,报案的目的只是收回自己的60万元现金。对于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王某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虚假承诺给他人联系工程,骗取他人财物,属于骗着借,以借款之名实诈骗之行为,并进行挥霍,数额巨大,虽在受害人张某的再三催要下,写了借条,但又拒不返还,案发被刑事拘留后,王某亲属才全部退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王某在主、客观上无诈骗的故意和行为,其行为实质上是民事借贷纠纷,不构成犯罪。作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二、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行为概述(一)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行为的概念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务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陷于认识错误,从而骗取其数额较大财务的行为①。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故意告知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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