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民法中的罗马法因素

浅议中国民法中的罗马法因素浅议中国民法中的罗马法因素【摘要】在经济全球化和商品经济发达的环境下,民法作为调整面最广泛,最贴近市民生活的法律其自身的发达程度直接关系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的秩序。博古论今,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罗马法,是私法之母。后世的一切民法中都有罗马私法的精神。所以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不妨多学习法典化的罗马法,让我国民法更加丰富,更加实用。【关键词】民法;因素;罗马法;物法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8-0266-011总论部分1.1中国民法法典化对罗马法的法典化的借鉴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在尊重市场经济法律选择的基础之上的,犹如罗马法是商品经济进行法律选择的产物一样,所体现的都是一定经济形式,经济关系的“质”的规定性。我国民法必须走科学化,法典化的道路是确定无疑的,这是总结历史,着眼现实的经验,尊重中国国情提出的。只要坚持实际出发,循着罗马法的历史轨迹前行,我国实现民法法典指日可待。1.2代理随着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切契约法律行为如仅由家长或家主亲自办理极为不便,并且阻碍商业活动的发展,法律不得不认可代理制度。此时,代理萌芽出现。可以了解到的就是在罗马法是存在代理制度的。但是代理制度是一很特殊的制度,密切伴随经济交往的,我国的代理制度已经是全球化经济下的产物,自与罗马法的代理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必须认识到的就是现代的代理制度源于罗马法。2物法部分2007年我国《物权法》出台,标志着我国私法立法在走向繁荣。但也应该认识到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让渡还是不够的,在公权力影响下的物权法存在不足。在立法过程中,对罗马法的内容有继承和发扬,在此对物权法中,罗马法因素加以论述。2.1物权的概念在罗马法中,已经有物权和债权之分,但并没出现“物权”一词。我国民法中的“物权”一词来自德国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2所有权概述彭梵得将罗马法的所有权定义为: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其具体来说就是所有权的权能只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三。占有不属于罗马法上定义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收益,使用,处分的权利。”从概念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中所有权在继承了罗马法的同时,也存在着细微改变。2.3所有权取得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自己不享有处分权之物的无权处分予第三人时,第三人系属善意的情况下,可取得该物之物权。该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促进交易便利、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罗马法中只有善意占有,没有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不等同于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1)埋藏物取得《学说汇纂》对埋藏物的定义是,对之失去记忆的早期财产储存不再拥有主人。也就是说,除了在自己的土地发现的外,在他人或公共的土地上的,都之分一半。据《民法通则》79条:我国物权法中的埋藏物在发现后都是不能归发现人所有的。而归物的实际所有人或国家所有。这与罗马法的规定截然不同。体现了时代特征反映出来的差异。和我国公有制经济的特征。(2)加工取得我国民法中的加工是指:一方所有的财产与另一方的劳务相互结合,即被另一方加工成为一个新物。其概念与罗马法中的加工是一致的。在新物的归属问题上,两者的表述不一样,但其实质是一样的。以新物原则上归材料所有人为一般,在加工物价值高于原物时新物归加工人的规定为例外。(3)添附取得虽然在物权法里没有规定,但我国民法中存在添附制度。我国民法中的添附是指:不同人所以的财产、劳务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难以分割、难以辨认的新物。在罗马法中,法学家保罗解释:一物连接或增添于他物之上为添附。分为自然的添附,和他人所有物的添附。我国民法在继承改制度是没有涉及自然添附。他人所以物的添附大致等于我国民法的添附制度。我国民法中没有自然添附制度,符合我国在自然物财产方面,归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的性质。(4)共有取得我国民法中有“按份共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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