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影技术标准、用于公映的作品。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适用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第三条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电影创作人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电影创作自由应当受到尊重。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电影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产业政策。第六条国家鼓励电影科学技术创新,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推进高新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第七条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国家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第八条国家实施青年电影人才扶持计划。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开设与电影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采取多种方式培养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活动。国家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第十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第十一条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和职业技能认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国家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第二章电影创作、摄制第十四条国家鼓励电影题材、体裁、形式、手段等创新,鼓励电影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根据电影创作的需要,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便利和帮助。第十五条国家鼓励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企业、其他组织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摄制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等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其他组织拟摄制电影的,应当将一般题材的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将特殊题材的电影剧本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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