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一、行政许可类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不包含剧毒危险品,数量500公斤以下,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警告。除上述情形以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10万元罚款。(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2万元的处罚;(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处罚;(四)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处罚;(五)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至7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六)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七)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关闭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实施)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不包含剧毒危险品,数量500公斤以下,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警告。除上述情形以外,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50万元的罚款。(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5万元的罚款;(二)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四)有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六)有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3.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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