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终注释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缩略语1.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3.担保法解释或担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第一章总则〖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①。【注释性评论】担保法的立法宗旨不外乎三点:①担保法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998.11.23)。---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也就是所谓的融资和贸易;第二,保障债权的实现。在担保法制定的时期,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显得较为重要,但是在后来,发现债务人的利益保护也同样重要。因此,在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增加了对债务人的利益的保护,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增加了以下限制:第一,赋予了质权和留置权中的债务人(抵押权中的债务人除外)请求债权人或法院实现担保权的权利;第二,对债权人怠于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造成担保的债权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形,予以债务人的减轻或者免责待遇;第三,明确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义务,一方面完善了债权人(担保物权人)对所占有的担保物的消极义务,即不得使用和处分所占有的担保物的义务,同时,另一方面明确了债权人对所占有的担保物的积极义务,即妥善保管义务,明确了对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何种内涵和特点,需要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担解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①(担解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注释性评论】从立法史变迁的角度看,担保法的变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担保的适用范围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最初担保法适用范围被拘限于“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的债权,担保法解释将该范围扩展为“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也就是说,只要是民事关系中产生的债权就可以依法设定担保予以保障,非民事关系中的债权不能采用民法上的担保。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民事关系的概念仍然是个不确定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处在模糊与变动之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特别是要留意民法与行政法的司法实践对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的界定②。物权法的表述在①“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你行的存款作贷款担保的行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有效的担保行为”(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以存款作贷款担保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复函”,银条法[1998]69号,1998-11-27)。②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高延民在庭审中承认,加盖在《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上的私人名章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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