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一、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一是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规则》第二十条)二是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增加对超过两年申请监督期限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并明确对当事人提出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的受理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是明确对审理、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督的案件,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规则》第三十条》)四是明确对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当事人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救济途径。(《规则》第三十一条)五是明确检察机关决定受理监督申请案件时应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规则》第三十三条)二、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一是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二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三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六款)三、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一是完善案件交办机制,取消交办案件必须要求下级检察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同时将交办案件的处理结果由“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核”改为“报上级检察院决定”,使其体现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特点。(《规则》第四十二条)二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的要求,完善案件审查范围,确立全面审查原则。三是落实党中央有关探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的要求,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增加调阅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相关规定。(《规则》第四十七条)四是明确检察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四种法定情形,并对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问题作出衔接性规定。(《规则》第六十四条)四、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一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书应当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规则》第七十五条)二是明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再审情形。(《规则》第七十六条)三是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下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规则》第九十一条)五、完善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法官法第46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规则》第一百零一条)二是根据司法实践中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的通行做法,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行使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存在违法、错误,以及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怠于履职等情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六、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一是扩大本院自行纠错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作出的相关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撤回的,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二是新增复查制度,规定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六种明显错误情形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七、扩大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规则》明确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司法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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