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研究

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研究一、网络谣言与风险社会的关系中国接入互联网不到20年,便已在网民数量上位居世界第一。截至2012年,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2.1%。瑏瑡而截至今年3月底,移动互联网用户已达8.17亿人,远超PC端用户数量同时,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快速发展,2012年仅新浪微博注册用户就达5.03亿,有些微博用户的粉丝甚至接近两千万人,其转发信息的受关注度可想而知。网络不仅是信息交流和传播的媒介以及生活和工作的平台,它甚至渐渐摆脱了工具理性的束缚,转而开始制约乃至重构人类社会的基本关系网络和组织形态。谣言止于智者,但在网络飞速发展、信息爆炸式增长的今天,仅靠“止于智者”显然已经大大落后于时代,社会公众已经不能或不愿去辨别信息的真假,甚至抱有一种“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去对待网络谣言。网络空间不存在传统空间的时空概念,在理论上可以无限延展,蕴含其中的信息可以快速和无限制地传播与复制。一个普通事件,无论是在现实空间口口相传还是经由传统媒体报道,影响力都是有限的,但在网络中则极可能会形成一定时期内的网络热点可以说,任何一条信息,在网络空间中都可能被数量庞大的受众获知、审视、传播和评价,它的影响力在短时间内呈几何级扩大,社会危害性被迅速放大,可能产生谁也无法预料的结果。如2008年贵州瓮安“6•28”事件,该事件中各种谣言如李树芬被奸杀、公安局包庇当事人等大量产生并通过互联网快速传播,并由一名学生溺水身亡的偶发事件最终引发了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群体性事件。又如2011年8月,29岁的黑人青年达根乘车遭警方拦截,双方在伦敦街头发生枪战,达根身中两枪身亡。这起事件在网络上快速传播并形成了警方滥杀公民的谣言,导致了伦敦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暴力骚乱。二、有关国家关于网络谣言的刑事立法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对网络谣言的打击也进入了各国刑法的视野。目前主要有两种应对模式。一种是基于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修法,突出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如2008年孟买连环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印度对《信息技术法》做出修订,规定对在网上散布虚假、欺诈信息的个人,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对故意利用计算机技术、破坏国家安全或对人民实施恐怖主义行为者,可判处有期徒刑直至终身监禁。韩国也是如此。2008年12月,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韩国一普通公司职员朴大成在网上发布虚假消息称,韩国各大金融机构发布紧急命令,禁止企业买入美元,以避免韩元过度贬值,韩国股市、汇市剧烈动荡。为对发布谣言者进行处罚,韩国《电子通讯基本法》规定,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目的,利用电子通讯设备公然散播虚假信息的人,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缴纳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泰国2007年出台的《电脑犯罪法》第14条规定,在计算机系统上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对他人或者公众造成损失,或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引起公众恐慌,或违反刑法有关危害国家安全条款者,将被处以最高5年监禁或最高10万泰铢罚款或二者并罚。另一种模式是借助或修改现有刑法对网络谣言进行惩处。如《德国刑法典》第276条明文规定,凡是明知传闻有误、并会在广大人群范围内产生不安、由此危害公共秩序,还有意散布者,应被处以最高6个月监禁或罚款。如果这一行为造成多人死亡,违法者应受到最高5年监禁的处罚。在法国,危害国家安全、煽动社会动乱、煽动种族歧视、损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隐私、鼓动和推介反社会道德、不实广告宣传等网络行为均要受到法律制裁,最高可被判处3年徒刑和4.5万欧元的罚款。墨西哥两个州为打击网络谣言而修订了刑法。该国韦拉克鲁斯州两名教师利用社交网站散布消息,称部分学校遭到袭击学生被绑架,从而引发社会恐慌,造成该州交通瘫痪。为了打击类似谣言,该州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造谣称存在爆炸装置、武装袭击以及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化学、生物或有毒物质,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可处以1年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塔巴斯科州议会也通过了刑法修正条款:对利用电话或其他大众传播手段,散布虚假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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