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举世瞩目的《民法总则》正式版本终于在昨日下午公布了。小编连夜进行了阅读,由于时间问题,简要评析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1.根据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为民事权利,但自第190条开始,转身一变,变成了请求权。因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当属无疑。而请求权,有基于物权者,有基于人格权者,有基于债权者。何者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除机动车、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外,其他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虽然属于物权请求权,但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2.根据第191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违法作法。但性侵案之外,因犯罪行为导致精神痛苦的,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仍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二、关于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评析:这一条属于废话,删除了不影响法官适用法律。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评析:其一,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民法债法总则的内容,但在《民法总则》里进行了规定,由此可知,立法者已经放弃规定债法总则。也就是说,将来的民法典,极有可能没有债法总则。其二,根据这两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系属法定或约定。但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又未规定的情况下,推定为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比如两人共同借款10万元)这两条无法提供答案,且由于将来不再设置债法总则,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必然众说纷纭,最终需要司法解释出来解决。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评析:承担民事责任,意味着另一方请求权的成立,即民事责任是请求权的对立面。而请求权有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之分,故相应的民事责任亦有债法上的责任(如损害赔偿、继续履行)和物权法上的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之分。本条将债法责任与物权法责任混一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错误作法,正确的作法是应当分别在债法、物权法中作出规定。而且《合同法》、《物权法》确实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如何整合《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将是立法者无法回避的问题。编者认为,在《民法总则》中混一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十分多余,属于重复立法,乃是废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评析:编者提出一个疑问,该条的请求权,由谁提出主张?英雄烈士的后代吗?还是国家机关?如果是前者,由于人格者本应受到保护,本条规定纯属多余。如果是后者,那么这个条文对于请求权主体问题却付之阙如。结论:本条除了忽悠不懂法的人大代表之外,不具有任何意义。(千秋万代之后,还可以提起侵权名誉权诉讼吗?)第一百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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