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处罚类别及依据涡阳自制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1、(无许可证的)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罚。2、(使用非食品原料、有害物质、回收再利用食品的)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3、(经营致病物、农兽药残、重金属、危害物超标食品的)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4、(经营婴幼儿及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营养不合标的)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5、(经营腐败霉变、感官异常食品的)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6、(经营病、毒死动物肉及制品的)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7、(经营未动物检疫、检验的肉及制品的)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8、(经营过期食品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9、(经营国家命令禁止的食品的)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10、(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九)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11、(违法改变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十)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12、(经营被污染的食品的)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13、(经营无标签或标签不合规食品的)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14、(经营加药食品的)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15、(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无健康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16、(违反采购查验、索证索票、记录制度,无票证、清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餐饮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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