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谈会纪要是否属于刑法司法解释问题探析

“座谈会纪要”是否属于刑法司法解释问题探析“座谈会纪要”是否属于刑法司法解释问题探析河北大学孟庆华王法摘要:刑法学界対“座谈会纪要”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表现形式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主要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认识观点。由于两高解释性文件耒有“座谈会纪耍”形式,以及“座谈会纪要”不公开发布等原因,“朋谈会纪要”不应属于司法解释表现形式,但“朋谈会纪要”可归入“规范性文件”范畴。关键词:座谈会纪要;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多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单独或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机构以“座谈会纪要"形式下发解释文件,例如2003年12刀23口“两高"、公安部、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廉谈会纪要》,2008年12月8FI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站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等等。在刑法学界,学者们对“座谈会纪要”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表现形式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主要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认识观点:(1)肯定说,认为在实践中,就是人民法院的各种座谈会会议纪要也承担着司法解释的作用。如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菲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这些以座谈会形式达成的共识发文之后,在全国法院就成了完全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也成了法官们得以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些会议中虽然也邀请了相关司法部门参加,内容上或许有其指导性,但仅从形式而言,法院系统据此定菲量刑就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1](2)否定说,认为“座谈会纪要”既不是立法解释,乂不是司法解释,只不过是司法界人士坐在一起讨论,观点相同的在案记录,没有经过合理的论证,也没有经过法定程序通过,仅由司法机关内部掌握,并不能在法律文书屮适用,因此不具有权威性与适用性。[2]“朋谈会纪要"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而仅仅是一•个工作会议个别观点的记录,但它这个观点成了超乎法律的规定,成了各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圣经。[4]“审判长会议纪要”等仍属非正式刑事解释或非止式刑事规则。相关的文木局限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审判长会议纪要”等。之所以将具称为非正式刑事规则,主要原因在于这些解禅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正式刑事司法解暫,在其形式上也并不具有上述司法解禅所冇的形式。[5]笔者赞同第二种否定说观点的看法,其理山主要在于:(1)两高解释性文件未有“座谈会纪要”形式。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17条确定了“解释”、“规定”、“规则”、“意见”、“批复”等形式作为司法解释,200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1]释工作的规定》笫6条确定了“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等四种形式作为司法解释,但都没有“座谈会纪要”形式。(2)“座谈会纪要”可归入“规范性文件”范畴。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宪法和法律外,以下两类文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文件都是我国法的渊源,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二是上述文件Z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这些文件虽然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也都是普遍适用的。⑺依笔者所见,由于“座谈会纪要”己在两高司法解释性文件屮被排除,但它乂带有解释性作川及其普遍约束力功能,因此理当归入与“司法解释”相并列的“规范性文件”范畴。当然,“座谈会纪要”不公开发布,这也是否定它是司法解释的重要理由。依照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司法解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背。”但是,“座谈会纪要”却往往是在相关的司法机关传达。对此,有位律师极为不满,“新华社报道说,’打黑办'召开新闻通气会,两高与公安部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纟fl织犯罪案件朋谈会纪要》,进一步指导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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