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胁迫问题研究

经济胁迫问题研究摘要: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方当事人受到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在有些情形下,行为人并未通过直接的暴力胁迫,而是通过足以影响相对人意志自由的经济上或商业上的压迫,使得相对人违背其内心真实意愿签订合同,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救济。英美合同法上的经济胁迫制度,与传统胁迫制度不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滥用优势地位或对方处于窘境,以暴力胁迫以外的经济或商业方式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按照其条件签订或履行合同。受到经济胁迫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我国司法实践中,若能借鉴经济胁迫制度,适当放宽对胁迫的认定,对于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具有一定意义。关键词:胁迫意思表示经济胁迫一、导言合同自由是缔结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一般包含缔结合同不受他人的干涉,自由决定是否缔约、缔约对象、合同标的、价格、履行方式等合同内容。合同自由对于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而作出意思表示,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存在效力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司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0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分为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不自由指的是,一个人表示于外部的行为与其内心的意思是不一致的,这种表示是因受到他人的不正当干涉的结果,比如胁迫。胁迫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0由此可知,构成胁迫,一是要有胁迫行为。即行为人对表意人进行了威胁,使其产生了恐惧心理。这种威胁既可以是针对表意人本人的人身、财产、荣誉、名誉造成损害或将要造成损害,也可以是针对表意人的亲友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或将要造成上述损害。二是要有胁迫的故意。即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表意人产生心理恐惧,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三是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包括手段合法,目的非法;手段非法,目的合法;手段、目的均为非法;以及手段、目的均合法,但二者之结合关系非法。0在因胁迫而订立合同时,受到胁迫的一方无法自由的形成自己的意志,这在根本上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二、经济胁迫问题的司法实践考察现实中存在着因受到他人实施的非暴力的商业上的胁迫,从而作出违背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比如,在郑某某与陈某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0案件中,目标公司原有三方法人股东:国资公司、经总公司、香港公司。郑某某先与国资公司、经总公司签订关于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1,合同中约定:郑某某需在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一定时间内完成目标公司净地交付后,转让方才能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以郑某某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为由,阻止郑某某行使股东权利,履行完成净地交付的义务。致使郑某某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净地交付,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同》1有被转让方解除并没收保证金的危险。经各方协商,郑某某将其受让的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另一股东指定的受让人陈某凌。郑某某与陈某凌签订相应的《股权转让合同》2。此合同签订后,陈某凌在受其指定的另一股东的协助下很快完成了净地交付。股权由最初的转让方变更至郑某某名下,陈某凌要求郑某某将股权变更至其本人名下。郑某某起诉要求撤销其与陈某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2,认为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胁迫。一审法院认为,胁迫行为不包括商业压迫行为。即便另一股东以及另一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视为陈某凌的行为,该行为亦不属于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胁迫行为”。二审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合同》2的协商、签订过程中,不存在另一股东、陈某凌对郑某某实施胁迫行为的情况。合同的签订是郑某某在权衡利弊后作出的选择,并未违背郑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体现互惠与公平,人们才愿意参加各种交易,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只要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不考虑当事人的意志是否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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