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政绩化倾向及矫正对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政绩化倾向及矫正对策摘要:当前,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部分地区出现了盲目跟风、形式主义等政绩化倾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政绩化会带来与当地经济发展脱节、难以带动农民致富、甚至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安定等不良后果。导致政绩化倾向的主要原因有地方政府的“经济人”属性、官员晋升考核制度不完善、地方政府职责界定不清等。因此,应采取措施从转变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完善官员晋升考核制度、科学界定地方政府职责等方面加以矫正。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绩化倾向;矫正对策:F323.9文献标识码:A:1003-0751(2015)07-0043-05近年来,中央连续出台政策文件,加大对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各地也把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作为当地农村工作的重点任务,采取各种方式大力推动,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并获得快速发展。以山东省为例,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到2014年12月山东省的家庭农场已发展到3.8万家。2014年1月山东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9.5万家,到2014年底就达到了13万家。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带动作用日益显现,特别是在推动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方面效果显著。据山东省龙口市农业局初步统计,龙口市近1800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了逾60%的土地,带动农户近10万户,所覆盖农户的人均收入水平比当地普通农户的人均收入水平高出20%以上。此外,还促使1万多名农村劳动力转入二、三产业就业,增加了农民的务工收入。①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过程中,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是主导作用。毋庸置疑,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如果政府干预过度,会直接影响到政策的实施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过于盲目,出现了政绩化的倾向。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绩化的表现与后果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大力宣传、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各地纷纷展开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竞赛,并以此作为彰显政绩的重要方面。这可能会给当地农业发展带来表面上的一时繁荣,但从长期看则会产生不良后果。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绩化的表现(1)盲目跟风。地方政府理应贯彻中央的决策与号召,但有些地方在执行中央政策时过于盲目,不能因地制宜。2007年国家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各地方闻风而动,在所辖农村大力宣传并鼓励农民成立合作社,但却不做实地考察即核准颁证,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其结果是导致了很多人钻空子,出现了一些假合作社、空壳合作社,不少政府的扶持资金被心怀不轨者套取,而真正的合作社却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后来,中央提出工商资本可以进入农业,有的地方政府立即加大对农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有的地方不经调研即盲目占用大量农田建立现代化的农业产业园区,对工商资本投资情况不做后续审查监督,导致出现了不少打着投资农业的幌子,实际到农村圈地或骗取国家扶持资金的现象。之后,中央又出台文件要提高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门槛,防范农地非农化风险,文件其实是针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现象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而不是排斥真正投资农业的工商资本。但一些地方有关部门对新投资农业的工商资本全部拒绝,立即转向全面支持家庭农场建设。(2)形式主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享有一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出现形式主义倾向。中央提出发展哪类经营主体,各地就会迅速涌现大量的这类组织。其实,仔细调查即可发现,很多所谓的某种新型经营主体只是一个形式,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实体组织。国家出台文件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很快几户农民签名盖章的章程制定出来就可以成立合作社。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至少有5名农民才可以成立合作社,实际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很多合作社就只有5名成员。如山东泰安市泰山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271家合作社中成员人数为5人、6人的共有184家,当然合作社成立初期不可能规模太大,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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