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四孙某诉北京县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3

典型案例四∣孙某诉北京XX县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82位养殖户诉国家环保总局案:XX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发表时间:2006-7-1915:51:00阅读次数:489(2006)一中行初字第374号原告孔祥仁等82人。诉讼代表人王振法,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XX市XX县区永兴街道沙园村。诉讼代表人林祥峰,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XX市上陡门路21弄4号。诉讼代表人陈志衡,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XX市XX县区灵昆镇海恩村。诉讼代表人林国岳,男,194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XX市XX县区瑶溪镇黄不村。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住所地XX省XX县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法定代表人周生贤,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军,XX省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干部。原告孔祥仁等82人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于200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王振法、陈志衡、林祥峰、林国岳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裕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夏军、赵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005年9月16日,被告作出环法[2005]2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原告提出的要求其责令XX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XX省环保局)限期对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不属于法定的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被诉决定合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174号);4、《关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XX县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浙环项建[200]65号);5、《关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XX县区的复函》(浙政办发[2000]51号);6、《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温政办[2002]200号)。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不同性质的,区域开发不是建设项目,XX省环保局无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开发区进行验收、实施处罚。7、《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8、《关于温州汇浩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年产6500吨亚麻纱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温环建[2003]142号)。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具体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由当地机关负责。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10、《投诉书》;11、XX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中心信访件交办单:12、XX省环境信访反馈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3、《行政复议申请书》;14、XX省环保局《关于孔祥仁等82养殖户要求我局限期对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情况汇报》;1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环法[2005]27号)。上述证据用以证明XX省环保局依信访程序由XX市环境保护局对原告投诉予以处理,原告如有不服,可以申请复查、复核。原告诉称。2000年,原告等130多位养殖户承包了XX市XX县区永兴街道南片围垦区5500亩荒滩。2000、2001年养殖池塘偶尔发生水产品死亡的污染事件。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养殖池塘水产品死亡现象十分严重。原告了解到,早在2001年4月10日,XX省环保局在《关于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XX县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中对于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出过严格的要求。其中第五条规定,“滨海XX县区建设开发要按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序的布局;XX县区要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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