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力的法哲学研究路径2009年5月第32卷/第3期/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HEBEI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Moy.2009VoI.32No.3【法学研究】社会权力的法哲学研究路径王宝治,李克非(1.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2.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18)摘要:学术史上对社会权力的研究基本上通过两条路径展开:即价值判断的路径和事实判断的路径.每条路径都有其合理之处,因此在研究社会权力时.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进行有机结合,才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做法.关键词:社会权力;价值判断;事实判断;研究路径:D90文献标识码:A:1000—5587(2009)03?0032—07社会权力是一种既不同于个人性权力也不同于国家性权力的集体权力,它具有既相同于个人权力与国家权力的普遍共性,又具有自己特质.关于社会权力的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学界所关注的热点,但涉及到社会权力的性问题,似乎并没有占据法学理论的焦点,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法学不关心对社会权力的渊源性问题的追问,实际上,作为社会权力之基础性的概念之权力一直是法理学研究的最基本,最一般的范畴,也是法理学一直所关注的热点.关于权力的研究成果也浩如烟海,认真梳理这些研究成果对理解社会权力的也是大有裨益的,因为这些研究至少给社会权力问题的研究者提供了一种理论方法或研究路径层面的指导.一,权力起源的西方理论学说权力是怎样产生的?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千百年来,人们探究不止,争论不休,至今至少形成了以下四种观点..(一)人类天性说这种观点认为,权力于人的天性,这种天性或是神的授予或人之本能.主张将权力的归结于神明授予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e),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的代表人物阿奎那(T?Aquinas),近代的保皇派代表人物菲尔麦(R?Filmer).明确提出这种观点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e).在他看来,”自然万物常有主从之别”Ll_j(.,”凡是赋有理智而遇事能操持远见的,往往成为统治的主人,凡是具有体力而能担任由他人凭远见所安排的劳务,也就自然地成为被统治者,而处于奴隶从属地位”[1](,很明显,”人类确实原来存在着自然奴隶和自然自由人的区别,前者为奴,后者为主,各随其天赋的本份而成为统治和从属.-D](ms)阿奎那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并认为:”因为才智杰出的人自然享有支配权,而智力较差但体力较强的人则看来是天使其充当奴仆.’,[2]尽管这种观点到了近代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但是,并不等于这种观点的绝迹,其中与洛克同时代的菲尔麦(R?Filmer)就认为:”人类不是天生自由的”,因为”人们生来就是隶属于他们的父母的”[3](‘.而”这种儿女的服从是一切君权的渊源,,[3]”.因此,有人”天生有权利做一切之王,其他一切人都从属于他;一个人生出来不是王就是臣民,这是一条无可否认的真理”[33㈣”.但是伴随着封建王权的衰微,权力神授的主张逐渐没落并被权力于人的本性的观点所代替.“超人哲学”的创始人尼采(F?Nietzsche)认为,权力意志是一切生物固有的功能,”凡是有生物的地方,那里便有追求权力的意志”,”权力意志正是生命的意志”Ld](“‘.英国现代大思想家罗素(B?Russel1)也把追求权力,看作是人类固有的天性.收稿日期:2009—02-20作者简介:王宝治(1966一),男,河北海兴人,副教授,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研究.他认为:”假如有可能,每个人都愿意成为上帝”,权力关系”只能从特殊心理学和生理学的角度加以解释.有些人的品性使得他们总是命令他人,有些人则总是服从他人.”[5](因此,”权力分配不均的现象在人类社会中始终存在,源于我们的知识所能追溯的远古.”[]㈣(二)社会契约说这种学说认为,在政府形成之前,人类处于原始的自然状态之中,并享有自然赋予的平等自由的自然权力;后来,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和”协议”自愿放弃了人人平等享有的自然权利,并把它交给统治者,从而形成了社会权力(或称公共权力,统治权力等等).其代表人物有霍布斯(T?Hobbes),洛克和卢梭.英国近代哲学家霍布斯认为,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人们之所以甘愿服从一个高于自己意志的”共同权力”,是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