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

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撰写时间:202X年XX月XX日郭久智牛妍懿关键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挑战作者简介:郭久智,海军航空大学教研保障中心,工程师,研究方向: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牛妍懿,海军航空大学教学档案室,馆员,研究方向:档案管理。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2021-0592.2021.06.243随着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繁荣,人工智能已成为各行业领域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战略制高点,且已嵌入时代发展之中并成为时代发展的重要象征—人工智能時代,诚如学者所言,人工智能将引领第四次工业革命。既称“革命”,那么便是全方位的,其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变革的冲击同样强劲。笔者认为,无论是否接受,社会发展规律已然如是,大势所趋不可避免,故有效应对挑战才是当务之急。一、人工智能概念的界域辨析(一)对批判与回应中焦点问题的梳理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中,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挑战的批判与回应相互交织,经初步梳理,焦点问题有三:第一,机器自动化与人工智能。批判者认为现今法学研究的人工智能概念实质应归入机器自动化领域,从而在界定人工智能法律概念时,将信息沟通自主性作为核心要素。此一概念界定方式意味着,人工智能与法学或各法律部门的关系实质为机器自动化领域与法学领域的边缘交叉。依此逻辑,人工智能对法部门的影响被弱化,甚至不应成为一个独立的问题加以讨论。此为问题意识模糊的表现。第二,人工智能的智能级别问题。综合自主学习能力、自我意识和意志等因素,将人工智能划分为强智能、普通智能和弱智能三种类型,并据此讨论人工智能与人分别承担法律责任的伦理基础。批判者认为,此一划分属学术上的哗众取宠,无法律意义,属于伪问题。而支持者认为,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挑战和风险绝非幻影,而是真实的存在。智能机器人的工具属性应被限定于普通智能和弱智能类型当中,对于强智能机器人,其行为责任应被立法确认。由此可见,批判者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问题看法是明确的,即不认为人工智能的智能级别高低强弱具有法律意义,从而对其行为便无法律规范的价值和必要,即便对于强智能而言,亦摆脱不了其作为“人类工具”的本质属性。而支持论者秉持观点与此不同,不仅肯认强智能对法律关系主体所形成的挑战,而且已经延伸探讨其主体责任问题。第三,强智能的思考是否与人类思考同质。批判者认为,智能系专属于人类的能力,强智能的思考对于其自身行为的意义与价值的理解认识属于无法证明的问题。而支持论者认为,在人工智能挑战来临之前,所有的法律皆立基于人类中心主义而建构,并未考虑他种智能的存在。同时阐明,人类自由意志具有拟制的特点,而正是基于自由意志的先验与拟制特点,人工智能(强智能)才有了得以拓展与扩张的哲学基础。众论云云,不一而足。批判与回应皆是对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保护挑战的反思。从中不难发现,人工智能所带来挑战的问题意识、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及其行为责任基础是争论的焦点。主体资格与行为责任不仅是所有法部门的核心问题,同时是我们讨论迎接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保护挑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二)知识产权法语境下的人工智能核心要素法语境下,对于人工智能概念核心要素的探讨,实质上等同于对人工智能涉法相关问题的探讨。就本论而言,即要表明人工智能概念要素与知识产权法体系所调整社会关系(法律保护的客体)的意义与价值。首先,人工智能具有替代人类大脑的功能。无论人工智能实现的手段为何,或其凭借发挥功用的“肉身”为何,替代性应成为其核心要素之一。替代性意味着意志自由和独立思考,而非人类工具意义上的手脚延伸。据此,我们可明确将人工智能与机器自动化区分开来。至于替代性程度取决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程度和人类的刻意预先设计,但这并不矛盾,因就法律主体行为能力而言,立法层面亦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的强弱不是否认法律主体资格的根据。由此,人工智能可成为知识产权法的法律调整主体。其次,智能级别须达到与其行为匹配的程度,而该行为具有法律调整的意义。如前文所述,人工智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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