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型假按揭中开发商刑事责任探析

诈骗型“假按揭”中开发商刑事责任探析摘要作为一种信用消费方式,住房按揭贷款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假按揭”的不断出现,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耳前,对诈骗型“假按揭”的识别、定性、惩处等方面存在诸多困惑,本文试图从刑事责任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对其应以贷款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关键词假按揭刑事责任贷款诈骗罪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一直被银行视为盈利增长点,规模逐年增加。然而在繁荣的背后,有些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假按揭”恶意骗取银行贷款。“假按揭”大量占用了银行资金,极易形成不良资产,危害信贷资金的安全,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按何种罪名定罪处罚,存在诸多怵I惑,本文将就此作粗浅探析。一、“假按揭”的处理困境房地产按揭是由三方当事人共同参加的买卖房屋的融资活动,一般是指购房人(按揭人)、售房人(第三人)、和银行(按揭权人)签订有关合同,约定购房人将其已经预付部分房款的房产的全部权益设定抵押作为其按期清偿银行贷款的担保,售房人对购房人的贷款承担不可撤销的保证责任,在购房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处分该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民事法律行为。①而“假按揭”,通常是指开发商串通无真实购房意愿的他人(如公司内部职工或其亲属、朋友)通过虚假销售的方式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的行为。其过程一般如下:幵发商与他人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再由这些名义上的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字,开发商对借款提供担保,签字完成银行即根据合同向开发商发放贷款,开发商提前收回投资,并代替购房人统一归还贷款。诈骗型“假按揭”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客观上具有转移、侵占贷款的事实。开发商通常将资金挪作他用或者携款潜逃,以借款人的名义偿还部分借款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在此类“假按揭”的处理上,优先考虑的往往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则过分“谦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银行担心追究自身责任,不愿主动报案。“假按揭”通常是开发商和名义上的购房人串通进行的,名义上的购房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所购的住房承担抵押责任。由于所购商品房往往是预售,在开发商转移资金的情况下,公司成为空壳,容易出现烂尾楼等情形,不能顺利验收并办理产权证书,保证、抵押等担保方式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而名义上的购房人也不愿还款。为解决问题,银行通常让开发商完善抵押担保后办理贷款重组;或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在作出生效判决后即使不归还贷款,也可经法院裁决终结执行,作为不良资产予以核销或剥离。二是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对这种行为的取证、定性及惩处存在怵I难。在判断法律责任时,最大难点在于开发商骗取贷款行为的定性。虽然以虚假手段获得了贷款,但很难从主观上判断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冃的,这就使有关部门更倾向于把它认定为民事纠纷。“因此,一些开发商抱着有钱就还,无钱就赖的态度,能骗就骗,更为恶劣的是,由于法律的这种姑息态度,通过'假按揭'手段获取资金已经成为一些不法房地产商争相效仿的捷径”。②二、“诈骗型”假按揭中开发商的刑事责任(-)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诈骗型“假按揭”中,如果开发商的行为构成犯罪,应按何种罪名定罪处罚,存在争论。有观点认为,该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R)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然而,诈骗型“假按揭”并不适用上述纪要的规定。一般而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限于合同的当事人。按揭合同虽然是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结合体,但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形式上看,虚假购房人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而开发商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口虚假购房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冒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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