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3.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2.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3.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二、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一)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二)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2.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标准;3.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生产或进口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的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将其产品列入《目录》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书面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4、5)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性负责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纳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应及时从《目录》中撤销该车型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处理六、本通知发布后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自《目录》公告之日起按《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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