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应对民航恐怖犯罪的法律对策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浅谈中国应对民航恐怖犯罪的法律对策[摘要]从建国至今,中国已经展开了一系列惩治民航恐怖犯罪的司法实践,但由于最初在犯罪认定、刑罚裁量、恐怖组织认定和刑事司法合作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所以,中国政府在不断完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立法、积极实践的同时,在刑事司法中努力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恐怖组织认定机制,并不断加强反恐领域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在打击民航恐怖犯罪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使得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能够顺利进行。[关键词]民航恐怖犯罪;立法与法律实践;国际合作一、引言尽管9•11恐怖袭击事件已经过去十周年了,但是恐怖主义犯罪越来越成为当代世界的一大突出公害,是全人类文明社会的共同敌人,严重危害世界和平与安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当前正值我国民航业大发展时期,由于民族分裂势力活动猖獗,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并且因为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各种社会不公平现象加剧等等这些因素,都可能成为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诱因,进而严重威胁我国航空安全。i当前,国际恐怖活动遍及全球,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急剧增加,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其中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最为严重的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且它所造成的各个方面的损失是十分巨大和广泛的。值得一提的是,世界上第一起劫机事件发生在中国:1948年7月,四名中国籍劫机犯劫持了一架从澳门飞往香港的国泰航空公司的班机,结果驾驶员和副驾驶员被杀,飞机坠毁在海中,总共25人死亡。另据统计,从1948至1997年间,世界上共发生917件劫机事件,可见民航反恐是十分必要的。尽管如此,我国1979年的刑法仍没有规定劫机罪或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所以在处理国内劫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部门采取类推制度,因而在处理劫机案件时,则陷于踌躇和尴尬中。基于我国刑法的这一缺憾,1992年1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增补了劫持航空器罪。二、我国应对民航恐怖犯罪法律的发展及成就首先,在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这一类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据此,对该罪进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国际条约确立了对该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处以严厉刑罚,排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各国在国内立法时,对于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定罪和分类也各不相同,我国学术界的理论观点也莫衷一是。美国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在其1980年出版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英文版)一书中并没有确定具体罪名,而是统称其为“有关国际航空的犯罪”(CrimesRelatingtoInternationalAirCommunications)。可见,巴西奥尼教授确定的只是一个类罪名,即有关国际航空的犯罪。---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于是,我国学者的早期著作受巴西奥尼的影响,将上述四个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合并为一罪的客观方面行为,并将罪名确定为危害国际航空罪。也有的学者称为“空中劫持和其他危害国际航空的罪行”。根据以上观点所确定的罪名,以一个罪名包含了四个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全部犯罪行为,从犯罪的分类来看,显然太为庞杂,而事实上,每个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各有侧重。ii当前我国国内反恐怖立法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法,在法律中要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反恐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具体内容等。实体法方面要把已有的和可能出现的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一一列出,分别予以量刑。程序法方面可以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赋予侦查人员以特殊的侦查权,也可以给予检察官以特殊的检察权,使他们能在职权范围内,严厉地打击这类犯罪,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和社会的安全。iii另外,我国对恐怖主义一贯持反对态度。特别是在9·11事件以后,朱基总理强调指出,反对恐怖主义是长期复杂的任务,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我们愿与世界各国、尤其是友好的德国在反对恐怖主义问题上加强合作。同时,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应该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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