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及立法建议

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及立法建议摘要:后危机时代,发达国家都通过修改现行的法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已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共识。而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法律上更未明确其定义,导致现实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在混业经营的大金融背景下,金融商品与服务的综合化使得证券投资者、存款人、保险人的身份具有了共同的性质,将存款人、保险人与证券投资者依据金融领域进行划分,以不同的立法对其进行保护已失去了实际的意义。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结合我国实际,确定“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法,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投资者中图分类号:DF438;F83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2)04009507LegalDefinitionofa^FinancialConsumer"inPostcrisisEraandItsLegislationSuggestionLIJinrong---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SchoolofEconomicsandLaw,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gqing401120,China)Abstract:Underthepostcrisisera,developedcountriesthroughmodifyingexistinglawsstrengthentheprotectionoffinancialconsumersandtheconceptofa^financialconsumer"hasbecometheconsensusofallcountries,however,theconceptofa^financialconsumervhasbeenindisputeinlegalfieldinChina,thelawsofChinadonotobviouslydefinetheconcept,whichresultinineffectiveprotectionofafinancialconsumerbylawswhenhisorherrightsareviolatedinreality・Underthebigbackgroundofmixedfinancialoperation,thesynthesesoffinancialproductsandservicemakethesecuritiesinvestors,theidentityofthedepositorortheinsuredpersonshaveacommonnatureandthedepositors,insurersandsecuritiesinvestorsaredividedbasedonthesimpledivisionofthefinancialsector,andsotheprotectionofthefinancialconsumerbydifferentlegislationshaslostitspracticalsignificance・Thus,thelegaldefinitionofthefinancialconsumershouldbelearnedfromdevelopedcountries,legalconceptofthe^financialconsumer"shouldbedeterminedbasedonChina'sreality,andFinancial---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ConsumerRightProtectionLawshouldbeissuedtoeffectivelyprotecttherightsoffinancialconsumers・Keywords:financialconsumer;consumerrightprotection;mixedbusiness;operationbydivisionofsection;financialproductsandservice;financialinvestor一、引言后危机时代,各发达国家大力进行金融法改革,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念,将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作为维护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提升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障。比如:美国政府于2010年通过《2010年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英国2010年4月成立“消费者金融教育局”,并从2010年7月开始实行《金融服务法案2010》。相比之下,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我国消费者在接受综合金融服务与产品的过程中,渐渐地由以往的投资者、客户与投保人转变成为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但是目前"金融消费者”在法律上还没有得到确定,传统理论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存在冲突,学界的分歧客观存在。同时金融服务纠纷日益增多且难以解决,已经严重束缚着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已成为金融法研究所不能回避的前沿课题(郭丹,2010a)。鉴于此,我国需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本土“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以推进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进程与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确保我国“十二五”规划保护消费者权益目标的实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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