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结合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和夯实招标人的权责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办法选择等方面具有自主权;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同时,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招标人的权责如下:(一)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权。《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二)中标人标准的制定权。《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三)评标专家的选聘权。《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四)评标结果知情权。《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五)参与评标权。《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六)对评标结果的否决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3号令)第五十八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七)对中标人的确定权。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3号令)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依法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得有违法内容,否则,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对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串通投标罪:根据《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二)》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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