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区人民政府phq房屋征收决定

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红政征字〔2017〕9号)为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区政府决定对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进行征收改造。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令第62号)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一、征收范围:红寺堡区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四期。二、二、征收主体: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三、征收部门:红寺堡区红寺堡镇人民政府。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五、征收实施时间:自2017年11月29日起实施。六、签约期限:自2017年11月29日至12月29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征收时限自动延期)。七、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八、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持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各征收区现场办公点与征收部门办理征收补偿有关手续。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红寺堡区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8日红寺堡区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有效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整合城市建设用地资源,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市控制区范围内平房住宅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以及城中村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及《吴忠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体统筹、合理布局,以人为本、利益共享,依法征收、公平公开,让利于民、和谐稳定原则。二、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为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体,负责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红寺堡区红寺堡镇人民政府为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红寺堡区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监察、审计、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部门和新民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确保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棚户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三、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征收范围: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土地及房屋(东至太阳山路,南至生产路,西至扬黄路,北至东区供暖公司)。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间。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面积的认定办法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以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测量机构实地测量的数据为依据,以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被征收房屋土地面积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寺堡开发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9〕111号)文件规划的面积认定(庭院经济地1.1亩,宅基地0.4亩),超出规划面积的部分不予补偿。权属认定以国土部门农村宅基地确权地籍登记表为依据。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内容、标准和计算方法(一)征收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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