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人民的谁也不能乱动

严禁剥削阶级搭人民的车免费使用公有土地(江西李建军110122原创)一、四大窃贼及其代理人从没有停止推进土地私有化的图谋。1.新华每日电讯2009-03-2409:55:36以记者张超的名义发了一文《都说不变了,又来意见了,70年后再买一次自己的房?》。文章胡说:“《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中,住宅用地‘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将替换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并借某小报之言叫嚷“有偿收取住宅土地续费,是另一种瞎折腾!”这位记者,竟用“大限”一词去形象公有土地的私有化。让我立即想到香港回归前,一些英国的殖民奴才也攻击1997是香港的大限。什么叫“大限”?“大限”本指一个生命的终结点。这位记者是不是要把公有土地私有化之日,比喻成社会主义的死亡大限?是不是很希望公有制死亡这一大限的来临?明明是剥削阶级与贪官污吏相勾结,霸占垄断劳动人民公有的土地,搞房地产垄断开发,把劳动人民的钱全部折腾进了暴富的房产地资本家和贪官污吏的口袋。现在竟然有人反咬一口,指责人民收取它们一些土地垄断使用费是“一种瞎折腾”。唉!剥削阶级的代理人,你们不要恶人先告状了,是你们在旧中国折腾中国穷人、在现代又折腾人民公有企业、折腾出了数千万下岗工人和无数失业学生及失地农民,折腾出一大批贪官污吏和剥削阶级暴发户,你们怎么还有脸说劳动人民在折腾你们?2.物权法草案有关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条文被删。2009年05月25日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有的常委会委员则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建议进一步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而对于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五次审议稿有关规定修改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3.上海规定剥削阶级及其企业使用的公有土地用70年到期后收回的合法政策,受到中外剥削阶级的疯狂反扑。如2011-01-1620:37:01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70年公有土地使用期到期后,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又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一是说:“公有土地使用期满后无偿收回”的规定已倾向于70年后循环批租制度。这一问题在业内争议已久,从当前批租制度衍生出的‘土地财政’和‘高房价’结局来看,如此定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很可能导致今天的很多问题在未来重演。二是说:“公有土地使用期满后无偿收回”与物权法规定冲突。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此外,2009年初曾流传的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在全国国土管理系统“征求意见”,最受人们关注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先表述的“无偿自动续期”。显而易见,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住宅用地到期的结果是“有偿”还是“无偿”,但前提都明确是“自动续期”,而不是“收回”。三是设问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何去何从?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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