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力资腳社会曙局文件

an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大庆市人力资腳社会曙局文件庆人社发〔2012〕90号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整治和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现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5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望各有关单位一并认真贯彻落实。一、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认真学习、深入领会《通知》精神,并采取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所有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明确权利、义务,遵规守法地开展相关业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工商等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做好本管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调查摸底工作,弄清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和各单位基本情况。各县、区要在10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所有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名册上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三、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工作各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在四县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到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县人社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市、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到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人社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要求现存所有劳务派遣单位于2012年10月底前必须完成备案上报工作,以后新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按通知要求及时备案。四、做好劳务派遣用工审核工作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将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四县用工单位到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区用工单位到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要求现存所有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于2012年10---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月底前必须完成审核上报工作,以后拟新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上报审核通过后才可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五、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市直用工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监管;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地劳务派遣单位和本地用工单位的监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要将劳务派遣用工监管作为2012年四季度和2013年全年工作重点,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O—二年十月十日主题词: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办法通知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总工会,市工信委。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2年10月10日印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an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55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二年八月十三日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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