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及处罚

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及处罚作者:佚名:中顾法律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1-10-2815:52:12免费法律咨询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中小[提要]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推荐阅读:交通事故逃逸逃逸致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会不会被吊销驾照•交通事故逃逸如何索赔•交通事故逃逸处罚相关规定•【取保候审概念】被取保候审人逃逸处罚•关于肇事逃逸的追诉时效•涉嫌杀人逃逸会如何量刑•交通肇事逃逸如何量刑•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如何处理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及处罚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因为《刑法》的这一新增条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含义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这一条款从一出现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争论的焦点。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5条对这一问题做出了相关解释(《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是,《解释》的出台并没有使“因逃逸致人死亡”含义得以明确,反而由于其规定与刑法理论协调不一致而使该法条的合理性备受怀疑。所以,明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是至关重要的。■相关链接:●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交通事故逃逸处罚相关规定●交通事故逃逸如何索赔●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会不会被吊销驾照●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标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概念的界定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法界也存在着争议,为此最高法院依次作出司法解释。依照《解释》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不包括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致人死亡和移动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实际上是不实施救助致人死亡。“逃逸”一词的使用可以说是立法上用词的失误,因为逃逸行为只能造成交通事故,却不能使已经发生的伤害结果进一步加重,只有不作为能够使已经发生的伤害结果进一步加重,也就是不救助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归属“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但是,属于何种性质的加重处罚情形则需加以明确,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交通肇事案件的定性,因此有必要展开探讨。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本已符合具体犯罪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上规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2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结果加重犯一般是由两部分构成,即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所谓基本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基本犯的构成;所谓加重结果,是指刑法专门规定的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时,又发生了基本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3从结果上看,结果加重犯的结果,必须是由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产生的,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致人死亡的结果的出现并不是由交通肇事行为单独产生,而是由交通肇事行为和逃逸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的。“加重结果是指法律规定超出基本犯罪的罪质范围的结果。”4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相比,其主要特点是超越性,即加重结果超出了基本构成的范围,成为加重构成的构成要素。这种超越并未改变或减少基本犯的构成要素,而是建立在基本犯的构成基础上的,“是在实现一个犯罪构成之后发生的情形。”5从犯罪构成看,加重结果具有客观的因果性和依附性,也就是说没有基本犯,加重结果就没有存在的可能。“如果某一种严重的结果是某种结果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所应具备的结果,它就不是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6所谓情节加重犯,是指实施一定的犯罪,因为具有某种严重的情节,法律加重其刑的情形7情节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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