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国锡案辩护词(斯伟江)

章国锡涉嫌受贿罪辩护词尊敬的宁波中院刑二庭的三位法官:作为章国锡的辩护人,通过接触,我非常信任几位法官的专业能力、法律素养,辩护人的观点,很多其实已经在你们的观察之下,但,职责所在,故不能不面面俱到。相信你们见过太多有罪的人冒称无罪,但是,肯定也见过确实无罪的人,被冤枉。在法庭上,我们都只能依靠证据,而证据是要靠法定程序取得的。辩护人首先想说的是本案的程序问题。程序部分:一,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严重违法,几乎囊括了所有的程序违法。【无证据,先立案】鄞州区检察院据以立案的所谓史建党的2010年7月21日的笔录,是一个涉嫌造假的笔录。首先,这个笔录的时间是涂改过的,原来的时间为2011年1月21日。两处明显的涂改,涂改处无被询问人史建党按指印。参照两高三部关于《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缺陷是无法补正的。其次,史建党在2011年5月5日就此回答一审法院法官时,说“上面修改的痕迹确实比较明显的,我也不太清楚,我自己也不知道怎样解释”。这说明,这个时间的修改,不是他修改的。第三,根据笔录内容,该笔录形成于2011年1月21日。理由是,首先,史建党的年龄记录为42岁,从检方绝大多数笔录中将被询问的年龄案为周岁算,如果是2010年7月21日,史建党生于1968年12月26日,尚不满42岁,只有41岁。其次,询问的第一个句话,内是直接指向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问的问题是,你们公司在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做过工程吗?相关的业主负责人是谁?直接指向章国锡,如果是其他案件中举报章国锡的话,绝对不会如此单刀直入。最关键的证据是,法院调取鄞州区看守所提交的提审台帐,表明1,举报人史建党7月20日开始受到通宵询问,从7月20日晚上一直询问到7月21日下午。2,询问人不是史建党所谓7月21日举报笔录中的询问人,看守所提审记录上办案人是傅忠宁,章华国,提出人员是周志明,而给史建党做笔录的是另外三个人。这完全可以证明,所谓这份立案的证据是伪造的。因此,辩护人可以断定,这份证据是事后伪造,鄞州区检察院在没有一份举报材料的情况下,非法抓捕了章国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鄞州区检察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未卜先知,非法拘禁了章国锡,是不是,先有结论,再来论证?大胆假设,暴力求证?如果这种方式可以大行其道的话,任何一个宁波人都不安全,任何一个无辜的公民都可以被检察院抓起来,刑讯逼供,然后自证其罪,这已经和明朝末年东西厂可以媲美,我们恢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三十多年,如果在全国最开放的城市之一,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宁波,还有这种野蛮的司法,文化在哪里?文明又在哪里?辩护人认为,二审法院绝对不能容忍这种非法立案的行为,整个之后的侦查程序都是违法的。这就是一个不该立的案件,法律上是如此,事实上,也是如此!正因为没有证据立案,才导致检察院为了挽救自己之前的错误,步步错误,发展到令人发指的地步。检察院打击犯罪目的没错,但是,以犯罪的方式打击犯罪,显然已入魔道。【非法羁押】一审法院认定了鄞州区检察院在前期侦查行为存在瑕疵。这已经是非常客气的描述了。实际上,司法认定侦查行为,必须是有法律依据是在行使公权力,而,2010年7月22日中午,侦查人员既没有出示证件,有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拘禁,一直到2010年7月23日10点55分才出示传唤证。非法拘禁时间长达这不是行使侦查权。一审法院替侦查机关文饰,并无法律依据。如果一个警察在没有法律依授权的情况下打死普通百姓,算行使公权力吗?算侦查行为吗?不是穿了制服就是行使公权力的。这是常识。对检察院这种非法拘禁行为,辩护人希望,二审法院予以明确为非法,而不是有瑕疵。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此立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刑讯逼供】一审法院认定了鄞州区检察院无法证明章国锡审判前证言的合法性,故排除了审判前的供述。辩护人认为这是正确的。检察院抗诉认为,伤痕系为保护确保安全而采取措施给予制止。这显然是可笑的,录像可以在庭上播放,这算什么样的保护。章国锡在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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